同 意 書 簽 署 之 意 義 與 相 關 權 益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 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 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 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 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 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者,得於公開展覽 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 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 相同者,不在此限。 27 由本人親自填寫 簽名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