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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三、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額度及比例 空地沿街集中留設達 500 ㎡以上

(一)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項目說明 依 98.03.10 修正之「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規定,空地集
中留設於沿街面形塑公共開放空間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以實際留設面
A5:鄰地及鄰棟間隔 積核計獎勵容積。
本案於西側沿街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廣場面積為 524.36 ㎡,申請空地沿街集中
依 98.03.10 修正之「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規定,同時符 留設達 500 ㎡以上之獎勵 524.36 ㎡(2.92%),詳圖 10-7。
合下列 4 點規定者,獎勵法定容積 5%。
本案同時符合下列 4 點規定,詳表 10-4 說明,申請法定容積 5%之獎勵容積, (三)更新單元建物符合綠建築標章
其申請獎勵面積計為 898.03 ㎡。
鄰地及鄰棟間隔之獎勵=7,483.59 ㎡×240%×5%=898.03 ㎡ 依 98.03.10 修正之「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規定,申請綠
建築設計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得申請獎
表 10-4 更新單元建物鄰地、鄰棟間隔審議規定檢討說明表 勵容積。
申請綠建築之獎勵=7,483.59 ㎡×240%×6%=1,077.64 ㎡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規定 規定檢討結果 規定檢討說明 本案應繳納保證金為: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所獎勵而增加之
樓地板面積法定工程造價之五倍計算,應繳納保證金合計新臺幣 77,590,080
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最小不得低 基地之東、西、北側分別退縮 6、8、9 元整。
符合規定 米且平均達 8.67 公尺,詳頁 10-9 之圖
10-5。 綠建築所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法定工程造價
於 4 公尺,且平均達 6 公尺。 =1,077.64 ㎡×14,400 元/㎡
=15,518,016 元。
更新單元東、西、北三面臨計畫道路(建
保證金=15,518,016 元×5 倍=77,590,080 元。
與建築線距離淨寬最小不得低於 6 築線),其東面距離建築線 6 公尺、西面
符合規定 距離建築線 8 公尺、北面距離建築線 9 (四)A3:更新單元規模之獎勵

公尺 依 98.03.10 修正之「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規定,於未經
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總投影面積未達更新單元土地面
公尺,詳頁 10-9 之圖 10-5。 積三分之一且更新單元規模達 5,000 ㎡以上者,得申請獎勵容積。經政府機
關取得所有權並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不得計入
基地如設置兩幢以上之建築物,其 更新單元規模。
本案更新單元面積為 9,299.42 ㎡,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總投影面積未達更新單
二幢建築物間之距離及同一幢內不 基地 A、B、C 棟建物間距離均大於 8 公 元土地面積三分之一且更新單元規模達 5,000 ㎡以上之獎勵容積
符合規定 尺,詳頁 10-10 之圖 10-6。 =5%+2%×【(9,299.42 ㎡-5,000 ㎡)/ 500 ㎡】
=5%+2%×8.60=22.20%≧15%
相連之二棟建築物間之距離應達八
本案核計可申請獎勵容積大於 15%之額度上限,故本案更新單元規模獎勵以
公尺。 上限法定容積 15%計,獎勵容積為 7,483.59 ㎡×240%×15%=2,694.09 ㎡。

依內政部「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 符合規定 各戶各配置均在消防車 11 公尺救災半徑
空間指導原則」,各戶配置均在消防 範圍內,詳頁 11-25 之表 11-3、頁 11-26
車救災半徑範圍內,以達消防車救 及 11-27 之圖 11-23 及圖 11-24。
災可及化。

(二)大面積開放空間、人行步道獎勵項目說明

基地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

依 98.03.10 修正之「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規定,基地配
置自建築線起退縮淨寬 4 公尺以上建築,並於退縮空間內配合週邊道路系統,
設置人行步道、街角廣場…等,得申請獎勵容積。
本案為面臨三條以上道路之基地,臨道路側均退縮,以實際退縮面積×1.8 倍
核算獎勵容積。本案退縮人行步道面積為 1,973.01 ㎡。詳圖 10-7。
基地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之獎勵=1,973.01 ㎡×1.8=3,551.42 ㎡(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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