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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表 10-3 更新單元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說明表 說明項目 法令規定(依第二點第 2 項) 更新單元規劃 檢具資料說明

說明項目 法令規定(依第二點第 2 項) 更新單元規劃 檢具資料說明 1.樓地板面積共計 319.53 ㎡,

依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政 府 指 定 額 樓 地 板 面 積 除 不 計 入 容 積 不計容積。

980713 北城事字第 0980552736 詳 980626 本案第 外 提 供 公 益 外,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 2.98 年 7 月 14 日作業單位召開 詳頁 10-1 之表

政府指定額 號第三次都更及都設聯審暨坡 三次都更及都設 設 施 獎 勵 容 積,並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 之協調會結論,實施者已同意 10-1。
外提供公益 審諮詢專案小組會議記錄及新 聯審暨坡審諮詢
設施使用性 係指供機關(構)、社區住戶或 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980722 北 專案小組會議意 積 五為上限。 不增加申請獎勵容積,故本項
質 社區住戶以外之不特定公共 城事字第 0980585370 號本案捐 見回應綜理表。
使用。 贈公益設施等後續相關事宜會 詳頁附錄-23 之 獎勵不申請核計。

議紀錄,提供新北市勞工局作 附錄七。

職訓中心淡水分處使用。

政府指定額 室內主建物面積至少須達三 1.主建物 321.17 ㎡,預估建物 詳頁 10-4 至 10-7
外提供公益 百平方公尺,並應具備獨立 登記面積 321.17 ㎡。 之圖 10-1 至
設施面積、動 之出入動線,且符合無障礙 2.設置於一樓有獨立出入口及 10-4。
線及權屬 環境需求。產權並應另編建 社區人行道符合無障礙環境需 詳頁附錄-7 之附
號,單獨登記。 求。 錄六、頁附錄-23
3.門牌及產權獨立。 之附錄七。

政府指定額 實施者應一併就所提供之公 1.實施者提供勞工局職訓中心 詳頁 10-4 至 10-7
外提供公益 益設施設計施工完成,依使用 淡水分處興建完成,不含設備 之圖 10-1 至
設施捐贈及 種類與目的,設置使用所需之 及裝修。 10-4。
管理維護方 基本設施、設備或裝修,並得 2.勞工局職訓中心淡水分處所 詳頁附錄-7 之附
式 經受贈單位之同意,將其折算 需之水電費、社區管理費及相 錄六、頁附錄-23
為費用。且為協助受贈單位對 關費用依公寓大廈規約草約規 之附錄七。
公益設施之管理維護,實施者 定核計,由新北市勞工局日後
應視實際需要提供必要之管 編列預算支應。
理維護費用,並納入事業計畫 3.勞工局職訓中心淡水分處所
書載明。 需之招牌配合本案社區統一格
式製作。

政府指定額 實施者應於更新事業完成後 政府指定額外提供公益設施於 無。
外提供公益 將公益設施產權無償登記為 本案權利變換計畫載明更新後
設施產權登 公有,並於領得使用執照並完 權屬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其
記及移交接 成水、電及相關設施、設備或 移交接管同其餘地主。
管 裝修後,由實施者會同受贈單
位辦理移交接管

政府指定額 受贈單位或管理機關後續若有

外 提 供 公 益 受贈單位或管理機關必要時 依法處分利用,仍應考量是否 無。

設 施 處 分 利 得另行依法處分利用。 與社區使用相容後行之,較為

用 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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