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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四、申請都市更新之容積轉移項目及額度說明 本案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移轉至更新單元住宅區四建築基
地使用,本次移出容積為 3,176.6683 ㎡,詳表 10-5。
(一)申請都市更新容積轉移法令說明 表 10-5 更新單元容積送出基地(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移出容積計算表

本案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45 條規定「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 編 地號 土地面 所有權人/管理者 權利範圍 持分面積(㎡) 97 年公告現 土地公告現 本次移出容
予保存及獲准保留之建築所坐落之土地或街區,或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 號 積(㎡) 值(元/㎡) 值小計(元) 積(㎡)
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準用依都市計畫
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 1 804-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0 0.0323 53,300 1,722 0.0775
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前 3.23 信託委託人:漢皇開發股份有限
項建築容積經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者,其原為私有之土地應登記為
公有。」;另其容積轉移額度計算則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接 公司
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公
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804-4 0.32 信託委託人:漢皇開發股份有限 1/100 0.0032 53,300 171 0.0077

公司 1/12
1/1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 11.9242 53,300 635,560 28.6181
1/4 11.9242 53,300 635,560 28.6181
信託委託人:曾○山 1/4 11.9242 53,300 635,560 28.6181
1/4 35.7725 53,300 1,906,674 85.854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35.7725 53,300 1,906,674 85.8540
1/6 35.7725 53,300 1,906,674 85.8540
信託委託人:曾○樹 1/6 17.7533 53,300 946,251 42.6079
1/6 17.7533 53,300 946,251 42.6079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17.7533 53,300 946,251 42.6079
1/6 17.7533 53,300 946,251 42.6079
接受基 送出基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接受基 3 819-2 143.09 信託委託人:曾○和 1/10 17.7533 53,300 946,251 42.6079
地移入 = 地土地 × 地之容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 17.7533 53,300 946,251 42.6079
× 1/20 23.7970 53,300 1,268,380 57.1128
積率 信託委託人:曾○義 1/40 23.7970 53,300 1,268,380 57.1128
1/40 11.8985 53,300 634,190 28.5564
之容積 面積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493 53,300 317,098 14.2783
5.9493 53,300 317,098 14.2783
信託委託人:曾○塗

前項送出基地如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其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應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扣除送出基地現已建築容積及基準容積之比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信託委託人:曾○珠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款第一項第 接受基 信託委託人:周○立
一款土地之接受 = 地移入 × (1-
送出基地現已建築之容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信託委託人:梁○豐

基地移入容積 之容積 送出基地之基準容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款第一項第一款土地,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 4 821-1 106.52 信託委託人:梁○宏
前,已循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於都市計畫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增訂容積移轉相關規定者,其可移出容積及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計算,得於
修正施行後五年內,依修正施行前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信託委託人:張○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委託人:周○自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委託人:周○昕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委託人:曾○助

(二)申請都市更新容積轉移之容積送出基地說明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 信託委託人:曾○德

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5 條規定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6 條第一項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款「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
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信託委託人:吳○真
更新單元內公共設施保留地計有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04-3、804-4、819-2、
821-1、822-1、823-1、824-1、828-1、832-1、833-1、894-1、909-1、910-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號等 13 筆土地,其土地持分面積合計為 1,339.7858 ㎡。
5 822-1 237.97 信託委託人:曾○翔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委託人:曾○儀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 23.7970 53,300 1,268,380 57.1128
信託委託人:曾○偉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 142.7820 53,300 7,610,281 342.6768
信託委託人:漢皇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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