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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五、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檢討 表 12-1 更新單元都市設計景觀之都市更新審議原則檢討表

100 年 3 月 10 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城更字第 1000203131 號令修正發布 檢討項目 檢討說明 檢討結果

(一)更新單元依法須進行都市設計審議程序,故相關更新單元都市設 更新單元依法須
計與景觀計畫內容依新北市都市設計相關審議規定辦理。
進行都市設計審
(二)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及法定空地除沿街留設人行道及廣場,其餘空
地多以植栽綠化,本案實設綠化率 68%大於「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 1.應依本市都市設計 本案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 議程序,故相關
則」規定綠化率 50%。 相關審議規定辦理。 畫、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山坡地審查合 更新單元都市設
併辦理審議(查)程序。 計與景觀計畫內
(三)更新單元實際法定空地規劃種植喬木 127 株大於「新北市都市更新 容依新北市都市
審議原則」規定須種植 47 株喬木。
設計相關審議規
(四)更新單元無屋頂層、陽台、露台等非地面層之綠化。
定辦理。
(五)更新單元內種植喬木數量符合實際留設法定空地每 80 平方公尺一
棵以上為原則,其覆土深度至少達 1.2 公尺以上且間距 8 至 10 公尺。 2.更新單元內建築物 綠化率檢討算式如下: 更新單元實設綠
及法定空地應予以植 依新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化率 68%大於規
栽綠化,其綠化率(綠 基地面積:7,483.59 ㎡ 定綠化率 50%。
化面積/實際留設法定 建築面積:2,719.44 ㎡
空地面積×100%)應大 無法綠化面積:1,268.2 ㎡
於 50%,並以儘量種植 實設空地:4,764.15 ㎡
喬木為原則。 綠地面積:1,328.4+1,049=2,377.4
綠地面積 1/2 檢討:
設計值 2,377.4 ㎡
/(4,764.15-1,268.2)>50%-----OK

3.單位面積儘量進行

多層次綠化,並考量屋 更新單元地面層設有綠化,其餘屋頂層、 更新單元非屬多

頂層、陽台、露台等非 陽台、露台無綠化。 層次綠化。

地面層之綠化。

4.單元內種植喬木數 應植喬木株數算式如下: 更新單元應植喬
量應以實際留設法定 實際法定空地/80=X<喬木數量設計值 木株數 47 株,實
空地每 80 平方公尺一 3,741.8/80=46.77<127 株----OK 設 127 株符合規
棵以上為原則,其覆土 另所植喬木覆土深木皆達 1.2 公尺且間距 定。
深度至少達 1.2 公尺以 4 至 8 公尺。
上且間距 8 至 10 公尺。 (本案都市設計審議喬木種植間距規範為
4~8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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