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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壹拾玖、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14 日第 36 次都市更新委員會決議,督請該 2 筆公共設施用地需地機關依相關法
令規定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無償撥用。

一、管理維護計畫 本案業於 102 年 6 月 19 日辦理撥用完成,管理者由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變更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一)更新後建物管理維護方式
五、辦理權利變換計畫之分配方式
本案更新後土地建物管理維護計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成立
建物區分所有權人組成之管理委員會來管理維護更新後土地建物。 本案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
地及建築物位置,應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分配方式辦理;…」,故未來擬依
故有關本案更新後建物之住戶費用負擔、收支基準、管理事項、機電空間 以下原則辦理權利變換計畫階段之分配方式,說明如下:
使用規範,皆詳載於附錄六。
(一)房屋車位選擇分配位置時的相關規定(都市更新條例第 31 條):
(二)特別約定事項
1、如不願意參與分配或應分配房地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本案
1、本大樓退縮留設之人行步道面積共 1,973.01 平方公尺,係無償提供予不特 最小分配權值為 5,670,757 元),以更新前權利價值計算現金補償之。
定公眾使用,由本大樓進行管理維護,人行步道之位置與空間需維持淨空
以順平處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2、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價金,而應
繳納差額價金而未繳納者,其獲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
2、本建築基地於地上一層樓地板面積 319.53 平方公尺(產權面積 321.17 平方 違反者,其移轉或設定負擔無效。但因繼承而辦理移轉者不在此限。
公尺)之捐贈公益設施,未來供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中心淡水分處使
用,由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負責管理維護。 3、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價金。

3、本建築基地於地上一層及二層設置合計 1,185.72 平方公尺之社區公益設 4、前述 1.之補償金及 3.應發給之差額價金,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辦理產
施,未來供作社區交誼、集會及健身休閒等使用公共空間,並開放供不特 權總登記時,將另行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之。
定公眾使用,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維護。
(二)分配原則說明:
二、本案併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
1、受配人依上述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選擇房屋及車位,為滿足適當房車分配
本案建築基地面積 7,483.59 ㎡及預計興建樓地板面積為 54,314.25 ㎡依 比例,建議選配房屋權值以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 90%選擇、選配車位權
100.1.17「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 值以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 10%選擇。
第二階段案」「申請基地面積大於六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方公
尺」中規定須進行都市設計審議,故本案併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及交通影響評估。 2、為避免找補金額過大,選擇房屋及車位權值建議以更新後應分配權值±10%
為原則。
三、本案併案辦理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併建照審查
3、若房屋及車位應分配權值均小,無法獨立選擇一戶或一車位時,則可將房屋
本案更新單元屬淡水竹圍山坡地範圍,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須進行加 及車位應分配權值合併計算後選擇房屋。
強山坡地雜項執照併建照審查,故本案併案辦理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併建照審
查。 4、本案將依內政部 100.12.7 台內營字第 1000810535 號函(略以):「…,土地
所有權人超額選配致造成其他所有權人須參與抽籤一節,按都市更新權利
四、督請公共設施用地需地機關辦理撥用 變換實施辦法第 11 條有關未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分配方式者,得自行
選擇。但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之規定,
更新單元國有土地 820-3 及 820-5 地號 2 筆土地分屬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 係針對應分配部分選配位置之規範。於應分配外,與實施者合意另為選配
其依 98 年 12 月 25 日國有財產局台財產北改字第 09800334581 號及 98 年 8 月 部分,非屬上開辦法第 11 條但書應公開抽籤之適用範圍,其超額分配之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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