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My FlipBook
P. 107
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編 地號 土地面 所有權人/管理者 權利範圍 持分面積(㎡) 97 年公告現 土地公告現 本次移出容 表 10-6 更新單元容積送出基地(國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移出容積計算表
號 積(㎡) 值(元/㎡) 值小計(元) 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編 地號 土地面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持分面積 97 年公告現 土地公告現 本次移出容
號 積(㎡) /管理者 (㎡) 值(元/㎡) 值小計(元) 積(㎡)
信託委託人:漢皇開發股份有限 53/1440 13.7023 53,300 730,333 32.8855

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6 0.5144 53,300 27,418 1.2346 中華民國
信託委託人:陳○茂 1 823-1 284.50 管理者:財政
1/15 18.9667 52,488 995,524 44.826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部國有財產署 40.5171 51,182 2,073,746 93.3769
信託委託人:陳○印 1/36 0.5144 53,300 27,418 1.2346 24.8193 53,300 1,322,869 59.5663
84.303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2 0.2572 53,300 13,709 0.6173 中華民國 4,392,139 197.7698
13 910-1 18.52 信託委託人:漢達投資有限公司 2 828-1 577.66 管理者:財政 3507/5000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部國有財產署

信託委託人:漢皇開發股份有限 11/360 0.5659 53,300 30,162 1.3581 中華民國
3 909-1 372.29 管理者:財政
公司
部國有財產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 1.5433 53,300 82,258 3.7039 1/15
信託委託人:黃○桐

合計 1,339.7858 70,548,502 3,176.6683 合計

備註:804-3 地號於 100 年 3 月 22 日逕為分割出 804-4 地號,土地面積為 0.32 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

3、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

2、國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 更新單元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計有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04-4、823-1、828-1
及 909-1 地號等 4 筆土地,其土地持分面積合計為 337.5291 ㎡。
更新單元國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計有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23-1、828-1、909-1 依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101 年 2 月 7 日北財開字第 1011178851 號函,本案新北
地號等 3 筆土地,其土地持分面積合計為 84.3031 ㎡。 市淡水區竹圍段 822-3、822-6、822-7、823-1、826、828-1 及 909-1 地號等
依財政局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97 年 9 月 24 日台財產北改字第 7 筆市有持分道路用地(標示底線地號業已非屬本更新單元範圍)原為淡水鎮
09700237861 號函說明二及說明三,本案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22-3、822-6、 公所取得之抵稅土地,後因本市升格皆由本府工務局接管,依都市更新條例
822-7、823-1、826、828-1、909-1 地號等 7 筆國有持分道路用地(標示底線 第 30 條及內政部 94 年 10 月 31 日及 11 月 8 日召開「研商都市更新條例相關
地號業已非屬本更新單元範圍)係因抵稅而登記國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內 疑義」會議記錄結論(三)決議,將上述土地納入權利變換計畫,由土地所有
政部上述會議結論意旨,不得抵充,並應核計更新前權利價值,納入權利變 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不得抵充。另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04-4
換計畫,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 地號於 100 年 3 月 22 日由 804-3 地號逕為分割出為未開闢之公園用地(公共
另依內政部 97.6.10 台內營字第 0970804320 號函「查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 設施用地),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0 條及內政部 94 年 10 月 31 日及 11 月 8
稱本條例)第 21 條第 7 款、第 11 款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實際情形, 日召開「研商都市更新條例相關疑義」會議記錄結論(三)決議,將上述土地
表明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同條例第 45 納入權利變換計畫,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不得抵充。
條規定,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容積移轉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 另依內政部 97.6.10 台內營字第 0970804320 號函「查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
使用,並準用依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 稱本條例)第 21 條第 7 款、第 11 款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實際情形,
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等規定辦理,並未排除公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作 表明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同條例第 45
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之適用。是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公有公共設施保 條規定,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容積移轉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
留地,如都市更新事業有合併開發及辦理容積移轉之必要,自得協調納入都 使用,並準用依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
市更新事業計畫,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報請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 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等規定辦理,並未排除公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作
故本案國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移轉至更新單元住宅區四建築 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之適用。是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公有公共設施保
基地使用,本次移出容積為 197.7698 ㎡,詳表 10-6。 留地,如都市更新事業有合併開發及辦理容積移轉之必要,自得協調納入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報請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
故本案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移轉至更新單元住宅區四建築

10-15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