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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表 6-3 更新單元建築高度放寬符合土管規定說明表 項目 法令規定 更新單元規劃 檢具相關資料

項目 法令規定 更新單元規劃 檢具相關資料 (三) 建築物之量體座落面向應 於 500 平方公尺,也大於基
維護放寬 以垂直河岸為原則,且應維
經新北市 1.97 年 11 月 7 日舉行第一次 後視覺景 持適當鄰棟、鄰幢間距,並 地面積 10%(748.36 ㎡)。
觀通透性 考量現地高程形塑前後排
都市設計 都更暨都設聯審專案小組 頁綜-40,971107 第一次 建築高低層次,以維護後排 3.提供之開放空間與鄰地公
審議委員 會議 都更暨都設聯審專案小組 (四) 建築物之視覺景觀權利。
會會同加 2.98 年 3 月 20 日舉行第二次 會議意見回應綜理表 放寬後容 園區位景觀相結合,改善周
強山坡地 都更及都設聯審暨坡審諮 頁綜-36,980320 第二次 積總量無 提出高度未放寬時之建築
雜項執照 詢專案小組會議 都更及都設聯審暨坡審諮 超過高度 計畫模擬,並經相關審議委 遭環境的貢獻顯著。
審查小組 3.98 年 6 月 26 日舉行第三次 詢專案小組會議意見回應 未放寬前 員會確認,且不得適用增設
委員會聯 都更及都設聯審暨坡審諮 綜理表 可容納之 開放空間及設計建蔽率降 1.視覺景觀通透性。基座地上 頁 6-11,圖 6-7 放寬高度
席審查通 詢專案小組會議 頁綜-31,980626 第三次 容積總量 低之容積獎勵。
過,得不受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 4.98 年 10 月 23 日舉行新北 都更及都設聯審暨坡審諮 1 至 2 層高度為 9.6 米< 後視覺景觀通透性檢討圖
建築技術 會會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 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詢專案小組會議意見回應 建築高度 樓層應在三十層以下且高
規則第二 照審查小組委員聯席審查 128 次大會,其會議決議: 綜理表 度在 100 公尺以下之規定 10M,地上三層以上建築物 (垂直河岸平面圖)
六八條之 通過。 俟完成都市計畫程序後,始
和河岸視覺景觀通透率達 頁 6-12,圖 6-8 放寬高度

52.84%。 後視覺景觀通透性檢討圖

2.基地配置三棟建築物,棟距 (垂直河岸模擬圖)(一)

皆為 10 米以上,臨道路退 頁 6-13,圖 6-9 放寬高度

雖縮 6 米以上,並符合內政 後視覺景觀通透性檢討圖

部〝劃設消防車救災活動空 (垂直河岸模擬圖)(二)

高度限制 得發布實施。 間指導原則〞,各戶配置均 頁 6-14,圖 6-10 放寬高

1. 應 選 擇 建 築 基 地 與 淡 水 1.本案以淡水河對岸龍米路 在消防救災半徑範圍內,達 度後視覺景觀通透性檢討
河對岸龍米路之最近距 之最近距離之可視點,進行
離之可視點,進行建築物 建築物高度放寬前視覺景 消防救災可及化。 圖(平行河岸模擬圖)
高度放寬前後視覺景觀 觀模擬分析。
模擬分析。 頁 6-5,圖 6-1 更新單元 3.建築物四面皆以正立面處 頁 10-10,圖 10-6 鄰地及
2.本案基地高程 GL+5.65,自 建築高度放寬後周圍建物
(一) 2. 應 至 少 保 留 自 然 淡 水 河 淡水河對岸視點觀看建築 高度模擬圖 理,三棟建築物高度設計為 鄰棟間隔檢討圖(二)
放寬後建 對岸視點觀看建築基地 基地後側大屯山之自然天 頁 6-6,圖 6-2 建築物高
築物不破 後側大屯山之自然天際 際線,高程連線至基地限高 度放寬前後視覺景觀模擬 99.6 米、92.4 米、99.6 米, 頁 11-26,圖 11-23 更新
壞後方大 線 20%高度不受該建築 為 32.26M,放寬高度前允 分析圖
屯山或觀 物遮蔽為原則,但放寬前 建 高 度 為 240 % /50 % 頁 6-7,圖 6-3 建築物高 以型塑建築高低層次。 單元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
音山之山 建築物允建高度已高於 *3.6 *2=34.56 米,34.56M 度放寬後視覺景觀模擬分
脊所形成 大屯山自然天際線者,除 >32.26M,放寬高度前允建 析圖 4.基地地面 G.L 高程以現況 動空間說明圖
之自然天 經認定不妨害天際線之 高度已大於軸線之高度檢 頁 6-8,圖 6-4 更新單元
際線 合諧性外,不得放寬高 討線。 對岸龍米路視覺景觀模擬 高程為準,和周圍道路、鄰 頁 11-27,圖 11-24 更新
度。 圖
3.現況暨有第一排建築物與 地高程相融合,維持周遭環 單元低高樓層消防救災平
本案建築物高度相仿。
境視覺通透性。 面說明圖

更新單元放寬建物高度限制

前開發強度推估,其可建地上

最大容積樓地板面積

31,113.82 ㎡、可設計容積率

為 415.76%。而更新單元放

寬建物高度限制後開發強度 頁 6-15,表 6-4 更新單元

1. 與 周 邊 公 共 設 施 區 為 配 1.本案非臨中正東路,基地面 結果為可建地上最大容積樓 放寬建物高度限制前後開
合留設,並妥予植栽綠化
(二) 及設置適當人行空間。 臨 8 米、8 米道路及 4 米人 地板面積 30,872.44 ㎡(實設 放強度檢討表。
至少應提
供建築基 2. 留 設 於 前 面 基 地 線 之 進 行道,分別於沿街提供退縮 頁 10-11,圖 10-7 更新單 容積樓地板面積 30,871.35 頁附錄-29,附錄十。
地 面 積 10 深不得小於 5 公尺,以中 6 米、9 米及 8 米沿街人行 元留設人行道面積計算圖
%之法定 正東路為前面基地線 空間、開放廣場及頂蓋型廣 頁 6-9,圖 6-5 高度放寬 ㎡)、可設計容積率 412.54%
空地開放 者,其進深不得小於 10 場開放空間,開放總面積佔 前退縮人行道及廣場與周
供公眾使 公尺。 基地面積 65.64%,並符合 邊環境配置圖 (實設容積率 412.52%)。
用,且不得 開放性、可及性、公益性, 頁 6-10,圖 6-6 高度放寬
小於 500 平 3. 其 餘 非 屬 公 眾 使 用 之 法 並予植栽綠化及設置適當 後退縮人行道及廣場與周 故放寬後容積總量無超過高
方公尺 定空地,需與公眾使用之 人行空間。 邊環境配置圖
開放空間適當串連且維 2.其中提供法定空地之開放 度為放寬前可容納之容積總
持視覺通透性。
量。

本案建築物高度設計 25 層 1

棟及 27 層 2 棟,高度為 99.6 頁 11-2,表 11-2 建築面

米、92.4 米、99.6 米,均符 積計算表

廣場面積為 935.28 ㎡,不 合規定。

計入都更獎勵面積,其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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