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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條: %高度不受該建築物遮蔽為原則,但放寬前建築物高度已高於大屯山自然
天際線者,除經認定不妨害天際線之和諧性外,不得放寬高度。
配合永續發展及循環經濟,並為增加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避免開發行為造成地表
逕流擴大,建築開發行為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 (二)至少應提供建築基地面積 10%之法定空地開放供公眾使用,且不得小於 500
施,有關實施範圍、送審書件及設置標準,由新北市政府訂定之。 平方公尺,其留設規定如下:

前項增設雨水貯留利用滯洪設施所需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 1、與周邊公共設施區位配合留設,並妥予植栽綠化及設置適當人行空間。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一條: 2、留設於前面基地線之進深不得小於 5 公尺,以中正東路為前面基地線者,
其進深度不得小於 10 公尺
建築基地屬本要點第十七點應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申
請建造執照者,或經新北市政府公告之綠能屋頂示範地區之建築物,屋頂應設置 3、其餘非屬公眾使用之法定空地,需與公眾使用之開放空間適當串連且維持
1/3 面積以上之綠能設施或設備,但情況特殊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 視覺通透性。
者,不在此限。
(三)為維護放寬後視覺景觀通透性,建築物之量體座落面向應以垂直河岸為原
前項所稱綠能設施或設備係指下列設施而言: 則,且應維持適當鄰棟、鄰幢間距,並考量現地高程形塑前後排建築高低層
次,以維護後排建築物之視覺景觀權利。
(一)屋頂綠化:在屋頂結構鋪設額外生長介質以種植植物,創造綠空間。
(二)太陽光電設備:指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雜項執照標準」第五條第一款 (四)高度放寬後容積總量除不得超過高度未放寬前可容納之容積總量(申請者應
提出高度未放寬時之建築計畫模擬,並經相關審議委員會確認),且不得適
規定,設置於建築物屋頂者,其高度為 2 公尺以下,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 用增設開放空間及設計建蔽率降低之容積獎勵。
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三)為達示範效果,公共(有)建築物新建、改建、增建時其所有或管理機關將該 符合前項規定者,其建築高度可酌予放寬,為其樓層應在 30 層以下且高度在 100
等建築物改採綠能屋頂,其執行計畫應於本點發布實施之日起一年內提送至 公尺以下。
主管機關。

四、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高度管制

更新單元為屬法定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現依 100 年 1 月 17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
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
案」第二十二條規定檢討高度限制(詳表 6-3),本更新單元符合建築高度可酌
予放寬,為其樓層應在三十層以下且高度在 100 公尺以下之規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二條:

位於法定山坡地之建築基地,其為配合整體環境品質之塑造,經專業技師簽證安
全無虞並符合下列規定,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會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
審查小組委員聯席審查通過,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

(一)應提出放寬前後視覺景觀模擬分析,以確保放寬後建築物不破壞後方大屯山
之山脊所形成之自然天際線,其分析原則如下:

1、應選擇基地與淡水河案對岸龍米路之最近距離之可視點,進行建築物高度
放寬前後視覺景觀模擬分析。

2、應至少保留自淡水河對岸視點觀看建築基地後側大屯山之自然天際線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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