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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一、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不計容積說明 二、更新後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不計容積及容積獎勵說明

更新單元依民國 98 年 3 月 10 日「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規 更新單元依民國 98 年 3 月 10 日「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規
定,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且非屬建築技術規則第 162 條所定不計樓 定,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係指供機關(構)、社區住戶或社區住戶以
地板面積部分,其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 外之不特定公共使用。

本案提供社區使用公益設施計有交誼廳、會議室、多功能會議室、親子活動室、 本案於 98 年 6 月 26 日召開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第 03 次專案小組會議,依
兒童遊戲室、圖書閱覽室及電腦網路區等,面積合計為 1,185.72 ㎡。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書面意見提出新北市勞工局設置職訓中心淡水分處空間需
求,並於 98 年 7 月 14 日由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召開本案捐贈公益設施等後
本案提供社區使用公益設施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留設供社區作集會、休閒、文教 續相關事宜會議完畢在案。
或交誼等服務性公共空間,其產權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詳附錄六更新
單元公寓大廈住戶管理規約(草約)。 本案實施者依上述二次會議提供主建物面積為 321.17 ㎡之公益設施供作新北市
勞工局職訓中心淡水分處使用,設置於社區一樓東側沿街面處獨立門牌戶。詳圖
一層、二層設置社區公益空間說明如下: 10-1 至圖 10-3 及表 10-3。

 動線:與住宅動線獨立,互不干擾,管理上不衝突,並於出入口設置告示牌。 本案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依獎勵規定可申請容積獎勵,但依 98 年 7
 機能:提供居民多樣選擇的活動空間,適合各種年齡層使用。 月 14 日作業單位召開之協調會結論,實施者已同意不增加申請獎勵容積,故本
 產權: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訂定管理維護計畫, 項獎勵不申請核計。

納入規約草約據以執行。保障居民使用權益。 本案捐贈勞工局辦公空間之配置及設施內容詳圖 10-3,實施者承諾協助施作廁
 空間內容: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內容設置。 所空間、天花、地磚、油漆及照明等項目,辦公設備則由勞工局自行採購,依勞
 防災:公益空間必須符合消防法令,如設置大型活動及密閉式空間均須直接 工局 102 年 3 月 27 日(北勞職字第 1023191426 號函)確認無誤(詳附錄七)。

通往公共庭園或道路。

表 10-2 更新單元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說明表

說明項目 法令規定(依第二點第 1 項) 更新單元規劃 檢具資料說明

社區公益設 係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留設 1.提供社區使用公益設施計 詳頁 10-4 至 10-7
施使用性質 供社區作集會、休閒、文教或 有交誼廳、會議室、多功能會 之圖 10-1 至圖
及管理方式 交誼等服務性公共空間,並應 議室、親子活動室、兒童遊戲 10-4。
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訂定 室、圖書閱覽室及電腦網路區 詳頁附錄-7 之附錄
管理維護計畫,納入規約草約 等,面積合計為 1,185.72 ㎡。 六更新單元公寓大
據以執行。 2.社區使用公益設施位置面 廈住戶管理規約
積及管理維護方式納入公寓 (草約)。
大廈住戶管理規約載明。

社區公益設 產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 產權登記全體區分所有權 詳頁附錄-7 之附錄
施更新後產 權人共有。 人共有。 六更新單元公寓大
權登記 廈住戶管理規約
(草約)。

社區公益設 屬建築技術規則第 162 條所 社區公益設施經三門聯合建 詳頁 10-4 至 10-7
施建築法令 定不計樓地板面積部份,不 築師事務所依法令檢討未含 之圖 10-1 至圖
得列計本款。 建築技術規則第 162 條所定 10-4。
不計樓地板面積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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