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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捌、區內公共設施興修計畫

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不含 820-3 及 820-5 地號)、市有(不含 804-3 及 910-1 地號)及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人行步道用地及公園用地)依都市更新條例
第 45 條規定「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予保存及獲准保留之建築所坐落之土地或街區,或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
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準用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
式、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前項建築容積經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者,其原為私有之土地應登記為公有。」由實施者協助政府興闢及取得土地所
有權,且依估價結果列入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比例參與權利變換,故不列入公共設施負擔用地範圍內。

更新單元內國有 820-3 及 820-5 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由需地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 38 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及「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
原則」相關規定撥用,故不列入公共設施負擔用地範圍內。另更新單元內市有 804-3 及 910-1 地號為道路用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0 條規定列入公共設施負擔用地予
以抵充。

本案興建公共設施用地範圍為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04-3、804-4、819-2、820-3、820-5、821-1、822-1、823-1、824-1、828-1、832-1、833-1、894-1、909-1 及 910-1
地號等 15 筆土地,其土地面積合計為 1,815.83 平方公尺。其興修計畫預計於民國 106 年 03 月興闢完成,興闢單價道路用地以 4,000 元/㎡、人行步道用地以 1,470 元
/㎡計算,預計興闢工程費用為新台幣$5,721,23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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