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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壹拾參、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
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其標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一、實施方式 六條規定計算。

更新單元採權利變換計畫方式進行都市更新事業開發,以落實都市更新事業之執 (B)外接水、電、瓦斯管線工程費:依實際狀況認列。
行。
(C)建照執照相關規費: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執照規費標準提列。
二、有關費用分擔
(D)其他:依實際狀況認列。
在經費的分擔上,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按實施者投入本都市更新事業之營
建成本及其他相關經費,由更新單元內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按 (2)公共及公益設施
其權利價值比例,計算其共同負擔比例,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土地及建築物折 A.公共設施(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
價抵付予實施者,預估可能產生費用項目與分擔方式,依「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審議原則」規定提列項目編列,其項目分述如 (A)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本案無。
下:
(B)工程開闢費用:依實際狀況認列。
(一)經費項目
(C)其他必要費用
1、工程費用(A)  工程管理費:本案無。
 空氣污染防制費: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核計。
(1)重建費用  其他:依實際狀況認列。

A.建築設計費用 B.公益設施:本案無。
C.認養及捐贈費用:本案無。
按新北市建築物、土地改良、雜項工作物等工程造價標準表及台灣省建
築師公會建築師酬金標準表計算。 2、權利變換費用(B)
(1)調查費
B.營建費用(含公益設施樓地板面積)
A.都市更新規劃費用
(A)營建費用=總樓地板面積×營建單價。 依實際狀況認列,並應檢具契約影本佐證,且不得高於「新北市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更新規劃費提列基準」。
(B)營建單價依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營建單價提列基準認列,並視
實際狀況調整。 B.不動產估價費用(含技師簽證費)

(C)若情形特殊由專業技師簽證,以送請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 依實際狀況認列,並應檢具契約影本佐證,且不得高於「新北市都市更
查通過者採計。 新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提列基準」。

C.工程管理費:本案無。 C.土地複丈費:依地政單位規定。

D.空氣污染防制費: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核計。 D.鑽探費用:依實際狀況認列。

E.其他必要費用 (2)更新前土地及建物測量費用

(A)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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