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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依實際狀況認列,並應檢具契約影本佐證。 (4)銷售管理費用

(3)合法建築物及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本案無。 銷售管理費(E4)=(A+B+C+D)×銷售費率。銷售費率以 6%為上限。

(4)拆遷安置費:本案無。 (5)風險管理費用
風險管理費(E5)=(A+B+C+D+E1+E2+E3)×風險費率。風險費率以 12
(5)地籍整理費 %為上限。

更新後土地分割或合併、建物登記規費、土地登記規費、建物第一次測
量費、地政士之費用及抵押權設定、塗銷登記等費用。依內政部規定收
費標準。

(6)其他必要業務費:依實際狀況認列。

3、貸款利息(C)

(1)(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年息百分率×更新期間,折半計算。

(2)有關都市更新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率,依申請分配日前一
個月內中央銀行公布之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作為都市更新審議利率基
準,另加碼不超過 1.5%為上限。

(3)實施者應提供財務計畫及現金流量分析,個案如有特殊狀況應提出數
據資料證明。

(4)如審議當時,中央銀行公布之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較提列之利率差
異超過 30%,得依審議當時年息百分率計之。

(5)更新期間:係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至產權登記,不得長於
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加八個月。

4、稅捐(D)

印花稅等應合法提列的稅捐。

5、管理費用(E)

(1)行政作業費(E1):本案無。

(2)信託費用(E2):本案無提列,由實施者自行吸收。

(3)總務及人事管理費用(E3)

總務及人事管理費用(E3)=(A+B+C+D)×管理費率。管理費率以 5%為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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