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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附錄六、 更新單元公寓大廈住戶管理規約(草約) 第三條 (二)開放空間範圍(含法定山坡地應提供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開放空間及自行
留設人行步道空間)
本○○○○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之共同遵守事項,訂定 本建築基地留設之開放空間面積2,143.70平方公尺及人行步道面積
規約條款如下: 1,973.01平方公尺,由本會公共基金維護,須無償提供不特定公眾使用,
第一章 使用區分及管理 並設立告示牌,區分所有權人應遵守本項規定,不得設置屋簷、雨遮、圍
第 一 條 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籬或其他障礙物或禁止公眾通行,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使用,並設
置人行道標示告示牌,明確標示留設面積、位置。(詳參附圖一)
本規約效力及於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人及住戶。
本公寓大廈之範圍為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 (三)捐贈公益設施
標的物件)。 1.本建築基地於地上一層設置樓地板面積319.53平方公尺(產權面積321.17
第 二 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平方公尺)之公益設施,供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中心淡水分處使用,
一、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下: 由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負責管理維護。(詳參附圖二)
2.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應派員或委託管理及維護,其因執行所屬業
(一)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 務所生各項費用由該單位自行支付。
標的者。為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單位,並登記為區分所有 3.本社區建築興建開發為經新北市政府核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在案,
權人所有者。 其本社區建商(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
算基準」第二點第二項「經政府指定提供公益設施」規定,提供樓地板
(二)共用部分: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面積319.53平方公尺(產權面積321.17平方公尺)作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三)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 職訓中心淡水分處使用。
4.除具獨立出入動線外,相關設計另須符合上點法令規定。
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5.所需繳納之每坪管理費以其他住戶應繳納每坪管理費之1/3計算,非經使
(四)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用機關同意,不得修改。
二、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區劃界限,詳 6.公益設施管理規章如有未盡事宜,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應予增訂、
如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之圖說。 修改並公佈實施之。
三、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
使用,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四)提供不特定社區外居民使用之公益設施
四、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 1.本建築基地於地上一層及二層設置樓地板面積合計1,185.72平方公尺提
(一)為共用部份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依其登記之編號;未辦理登記編號者, 供不特定社區外居民使用之公益設施,供作社區交誼、集會及健身休閒
等使用公共空間,並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另訂定社區公益設施管理
依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為約定專用部分使用。 辦法,並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維護,非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得修改。(詳
(二)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辦法:包含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 參附圖三及附件一)
2.產權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訂定。 (五)本社區一樓店面設置廣告招牌位置應依附圖四,捐贈予勞工局之公益設施
(三)地下一樓編號 1~250 號等 250 位機車停車位及地下一樓 235 號、297 號、 招牌由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自行施作,各戶設置空調主機位置應依
地下二樓 177 號、200 號、地下三樓 84 號、107 號等六位供行動不便者使 附圖五,不得任意設置,其中二樓A棟外側部分露臺區域,約定為店面專
用之汽車停車位,為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將來使用方式須經區分所有權人 用,僅供為擺放空調主機之用。
會議決定,惟不得約定專用,且不得擅自變更作其他用途。
五、本公寓大廈外牆(包含外牆面及其構造)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 (六)本大樓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暨相關規定留設機電設備空間,供電機、煤氣、
管理委員會為之。 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消防及汙物處理等設備使用,依法非經主管機關
六、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如有 同意不得變更作其他用途。
懸掛或設置廣告物、招牌、空調(分離式)或鐵窗等情事,應依法令及非經規約
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 (七)本建築針對綠化量、基地保水、日常節能、室內環境、水資源、污水垃圾
七、本公寓大廈之開放空間及人行步道部分為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規劃供公共使用空 改善指標等內容進行綠建築規劃設計,另訂定管理維護辦法(請詳附件二)。
間,屬於依法令規定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應提供不特定公眾公共使用,嗣後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亦不得任意變更。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
八、特別約定事項 一、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一)有關機房、陽台、公共空間與各挑空樓層部分,請建管處納入使用執照注 本公寓大廈除依建築法規設置共用設施以外之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施,詳
意事項附表列管不得於該處違建加蓋或以任何設施阻隔開放空間,非經主 如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所載基地、建物及其附屬設施之圖說,其使用管理及維護
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使用,並於產權移交說明相關事項。 辦法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二、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於本規約生效前,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依

附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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