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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
第 四 條 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管理 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第八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 第九條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擔任。
排除他人干涉。 二、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 (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三)公寓大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

三、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 者。
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四、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 (六)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為之。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及決議額數
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
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
六、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於本規約生效前,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依 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
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第二章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
第 五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目的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外,其餘決議
均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係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 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六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重新召集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第三款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
一、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 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第三款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
1.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至少一次)。 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1)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作成決議。
(2)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 前揭決議之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
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
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二、召集人之產生方式 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第一次由起 議案成立之要件
造人擔任召集人並擔任主席,其後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一、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辦理管理委員選任事項時,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
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時,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委員擔任之。 二、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
前項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 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無法產生時,以區分 三、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
所有權人名冊依序輪流擔任。 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
不在此限。
三、開會通知 四、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 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
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 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
於二日。
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
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出席資格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本人出席,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應推
由一代表出席。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
席。但受託人於受託出席之區分所有權比例及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以不超過全
部之五分之一為上限。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如附件二。

附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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