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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準,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 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
第二十條 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 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
停車使用。
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繳交或 八、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
給付使用償金: 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一、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空間持分者。 九、飼養動物之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並
二、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訂有使用該一共用部分或 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飼養動物管理辦法。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
專有部分之約定者。 補償所生損害。
三、登記機關之共同使用部分已載有專屬之停車空間持分面積者。 第二十三條 投保火災保險之責任
前項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但第一次 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授權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 者。住戶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
時,由管理委員會定之。 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第一項使用償金之議案,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二款提案之限制。 住戶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第二十一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條 其他事項
二、管理委員會製作之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 一、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
另定使用規則。
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 二、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其格式如附件
細帳冊,應經經辦人、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主任委員審核簽章。 三。
三、會計帳簿應包含項目及內容如下: 三、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
(一)收入明細:發生日期、科目、收入來源、金額。 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二)支出明細:發生日期、科目、用途、支出對象、金額。 四、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在租賃 (或使用) 契約書中載明
四、財務報表應包含項目及內容如下: 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切結書,其格
(一)收入部分:表頭、期間、收入摘要、應收金額、實收金額、未收金額。 式如附件四。
(二)支出部分:表頭、期間、支出項目、金額。 五、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
(三)收支狀況:前期結餘、總收入、總支出、結餘。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現金存款:公共基金銀行存款、管理費銀行存款、現金。 第六章 爭議事件及違反義務之處理
五、監察委員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提出監督報告。 第二十五條 爭議事件之處理
六、由管理委員會訂定財務之監督管理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時,由管理委員會邀
第五章 住戶共同遵守協定事項 集相關當事人進行協調、或由當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
第二十二條 住戶應遵守之事項 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
寧、安全及衛生。 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 第二十六條 違反義務之處理
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 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一)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
五、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 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
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 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有拒絕情事;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
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
六、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 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經協調仍不履行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
此相類之行為。 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
七、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 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
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
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

附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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