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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壹、辦理緣起與法令依據 (三)計畫辦理歷程

一、辦理緣起 1、97 年 4 月 30 日本案事業計畫送件(含都市計畫變更擬放寬建築高度管
制),其依據 93 年 11 月 24 日修正之「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
為使更新單元之土地能合理利用、改善現有環境品質及更新後建物與鄰近地區都 基準」申請報核。
市景觀與機能之協調融和等目標,並藉都市更新獎勵容積申請以解決現有建物老
舊及道路用地興闢等問題並提高整體開發效益,申請人爰提本都市更新事業計 2、97 年 9 月 9 日起辦理公開展覽 30 日,並於 97 年 9 月 25 日召開公辦公聽
畫,以申請辦理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會。

二、法令依據 3、97 年 11 月 7 日召開本案第一次都更暨都設聯審專案小組會議。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1 條、第 19 條、第 22 條及第 29 條 4、98 年 3 月 20 日召開本案第二次都更及都設聯審暨坡審諮詢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1 條規定「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 5、98 年 5 月 8 日本案事業計畫送件(含都市計畫變更擬放寬建築高度管制)
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 申請召開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其依據 98 年 3 月 10 日修正之「新北市都
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 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於 95 年 10 月 19 日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劃定更新單元
及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於 96 年 02 月 08 日北府城更字第 0960083791 號函核 6、98 年 6 月 26 日召開本案第三次都更及都設聯審暨坡審諮詢專案小組會議。
准在案。
7、98 年 7 月 30 日起辦理公開閱覽 30 日,並於 98 年 8 月 11 日召開說明會。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規定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
聽會,聽取民眾意見。本案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於新北市淡水區民族路 8、98 年 8 月 14 日召開本案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 36 次會議,其會議
29 巷(福德宮竹圍里里辦公室)召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 決議同意本案先依放寬建築高度至 100 公尺之方向續辦,惟應俟完成都市
會,擬具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告書並檢附事業計畫同意書及公聽會會 計畫程序後,始得核定發布實施。
議紀錄。
9、100 年 1 月 18 日依據 100 年 1 月 17 日發布之「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22 條規定: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修正計畫書
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 2/3, 圖。
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 3/4 之同意,但其私
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 4/5 同意者,其所有權人不予計 10、100 年 4 月 26 日召開本案第四次都市更新專案小組會議。
算。
11、101 年 5 月 16 日召開本案第五次都市更新專案小組會議。
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9 條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十九條規定程序辦理 12、101 年 10 月 17 日召開本案第六次都市更新專案小組會議。
審議、公開展覽、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
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13、101 年 12 月 27 日起辦理公開閱覽 30 日,並於 102 年 1 月 11 日召開說明
會。
(二)新北市都市更新地區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14、102 年 03 月 14 日召開本案第七次都市更新專案小組會議。

15、102 年 05 月 22 日召開本案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 21 次會議。

本案依據 98 年 03 月 10 日北府城更字第 0980136474 號函修正之「新北市都
市更新地區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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