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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806 台內營字第 0970806007 號函意見回應綜理表

項次 單位 台內營字第 0970806007 號函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1.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城鄉發展局 97 年 7 月 8 日北城更字第 1.無。 1.-

0970503434 號函。 2-1.本基地劃定為山坡地,現況地勢平坦,建築物設計地上 22 層三 2.詳事業計
2.查建築技術規則第 13 章山坡地建築第 268 條規定略以,建築 棟、23 層一棟,地下開挖 3 層,經檢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畫 P6-3 、
工篇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部份條文除第 268 條建築物高度規定 6-4 及 6-15
高度除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許可者,從其規 外,包括(第 262 條)本基地無坡度陡峭、也無滑動之虞…等之地
定外…;次查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細部計畫 形;(第 263 條)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人行步道大於 1.5 公
應表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並 尺以上;(第 264 條、第 266 條)擋土牆之設置規定;(第 267 條)
規定,應於細部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其內

一 內政部 容包括「建築物高度」;又都市更新條例第 20 條規定都市更 地下層之開挖規定;等各項均符合規定,固本基地建築安全無虞。

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 2-2.更新單元放寬建物高度限制前開發強度推估,可設計容積率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第 19 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本案 415.76%。而更新單元放寬建物高度限制後開發強度結果為可設

貴府擬考量其建築物天際線對淡水河整體景觀風貌之影響, 計容積率 407.90%(依第六次專案小組版修正可設計容積率
在不改變既有開發強度及安全無虞原則下,於都市更新事業 412.54%),不增加開發強度。本案依「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
計畫同意併同放寬建築高度管制乙節,請本於權責依上開規 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檢討
定核處。 符合放寬高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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