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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 21 次會議回應綜理表

依據 102 年 5 月 30 日北府城更字第 1020003687 號函

開會時間:102 年 5 月 22 日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項次

本案實施者委託巨秉及麗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評定估價報告書,故本案 -
一 討論前張委員能政及陳委員玉霖已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6 敬悉。

點規定自行離席迴避。

本案申請都市更新獎勵部分,依專案小組決議同意給予「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

設施」免計容積面積 1,185.72 ㎡;「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免計容

二 積面積 319.53 ㎡;「A5 鄰棟間距」獎勵法定容積 5%(面積 898.03 ㎡);「留 敬悉,有關人行步道及開放空間之維護管理相關義務已載於更 詳事業計畫 P 附錄-7
設人行步道」獎勵法定容積 19.77%(面積 3,551.42 ㎡);「集中留設開放空 新單元公寓大廈住戶管理規約(草約)中(詳附錄六)。
間」獎勵法定容積 2.92%(面積 524.36 ㎡);「綠建築」獎勵法定容積 6%(面

積 1,077.64 ㎡);「規模獎勵」獎勵法定容積 15%(面積 2,694.09 ㎡)。惟人

行步道及開放空間之維護管理相關義務請實施者於計畫書清楚載明。

有關本案不能分配者中,實施者承諾同意保留 5F-B1 之住宅單元並依權利變換 所有權人曾○忠及曾○義先生已與實施者達成協議並表達願意

價格出售予不能分配者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惟考量其他權值較為接近最小 參與分配,另所有權人曾○塗及曾○堂先生原為不願參與分配 詳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三 分配權值之不能分配者(如曾○忠及曾○義先生)權益,請實施者比照元興建設 者,其中曾○塗先生已與實施者達成協議並表達願意參與分 P16-1 至 P16-4 及附

股份有限公司之處理方式詢問其意願,並請檢附所有權人之書面意見,以確保 配,曾○堂先生將所有持分土地買賣過戶予實施者,故修正相 件冊。

其權益。 關書表內容。

本案共同負擔之提列,其中利息依規定得依審議當時年息之百分率計之,調整 詳 事 業 計 畫 P15-10
四 後實施者同意共同負擔比例自 62.02%調降至 60.39%,考量本案時效及區位之 遵照辦理,已調降共同負擔比例為 60.39%。 及權利變換計畫
P10-10
特性,予以通過,惟請實施者應落實相關權利人之權利。

其餘依下列各點修正後通過:

五 (一)勞工局產權登記面積請實施者依土地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 遵照辦理,勞工局產權登記面積已調整共同持分公共設施面 詳權利變換計畫
定清楚載明,以茲適法。 積,其餘報告書誤繕處已修正。 P13-3 、 P15-2 及
P17-14
(二)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書及估價報告書內容之數字、文字與圖說誤

植誤繕處,請實施者釐清修正。

另為使本市審理更新案件之估價報告書內容更臻完備,請更新處不定期邀集估 -
六 價委員及相關公會、學者專家就權利變換估價內容共同研商,訂定製作範本, 敬悉。

供業界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製作之參考依循。

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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