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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第七次都市更新專案小組會議意見回應綜理表

依據 102 年 03 月 27 日北城更事字第 1020001839 號函

開會時間:102 年 3 月 14 日

項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1. 頂蓋型開放廣場檢討建蔽率及容積率。 1. 頂蓋型開放廣場已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檢討建 1. 詳 事 業 計 畫

蔽率及容積率。 P11-5 及 P11-6

2. 社區公益空間開放性不足。 2. 本案已於一樓東側社區公益空間出入口旁設置告示 2. 詳事業計畫 P

牌,明確標示該公益空間之位置及使用規定,且該公益 附錄-14 及 P 附錄

一 工務局 3. 過梁挑空部分應計入檢討建築面積。 空間設計有獨立出入口,確實提供開放使用性。 -16
(書面意見) 3. 過梁挑空部分已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3. 詳 事 業 計 畫
P11-6 及 P11-9

4. 公共梯廳部分不得區隔限制使用。 4. 本案公共梯廳部分皆未區隔限制使用。 4. 詳 事 業 計 畫

P11-5

5. 汽、機車共同停車空間坡道設置斜率請檢討。 5. 本案汽、機車分道設置,汽車車道斜率達一比六,機車 5. 詳 事 業 計 畫

車道斜率達一比八,符合規定。 P11-5

1. 有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之 820-3、820-5 地號等兩筆國有土地, 1.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已於 99 年 1 月 18 日「北工養一字第 1. 詳 事 業 計 畫 P

二 財政部國有 請依 102 年 1 月 9 日台財產北改字第 10250000351 號函意見辦理。 0990028629 號函」中表示同意辦理 820-3 及 820-5 地 附錄-28
財產署北區 2. 貸款利息請依資金來源區分自有資金及貸款資金分別提列。 號等 2 筆國有土地撥用,故本案自不能將該 2 筆國有土
地於權利變換計畫中核算其權利價值。
分署 2. 遵照辦理,本案以 3 成自有資金及 7 成貸款資金拆算貸 2. 詳 權 利 變 換 計

款利息。 畫 P10-2

三 新北市政府 事業計畫書 19-1 頁勞工局職訓中心使用空間面積誤植,請修正。 已修正。 詳事業計畫 P19-1
財政局

新北市政府 有關實施者提供予本局使用空間之配置係與日前協調結果相似,惟為避 實施者於 102 年 3 月 21 日檢附平面圖及安裝建材設備內 詳事業計畫 P 附錄
勞工局 -22 及 P 附錄-23
四 免日後敲打破壞建物結構,建請協助施作天花、管線及廁所空間等項目, 容予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 102 年 3

其餘細節內容會後再與實施者協調確認。 月 27 日回函確認內容無誤。

(一)都市更新獎勵: (一) (一)

1. 有關前次專案小組工務局書面意見提及本案都市更新獎勵與淡水都 1. 敬悉。 1. -

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22 點山坡地建築物高度放寬義務重

複計算部分,業經實施者於同前次小組決議之總獎勵面積不變原則

五 委員綜合 下,調整都市更新獎勵內容(人行步道獎勵扣除 5m 高度放寬義務,獎
意見 勵面積自 2,264.32 ㎡修正為 1,973.01 ㎡,另增設公共開放空間獎勵
面積 524.36 ㎡),既經檢討獎勵無重複申請之虞,故尚符合獎勵規定。
(事業計畫) 2. 有關社區公益設施,請加強進出動線規劃及告示牌標示,提高公益設 2. 本案於一樓東側公益空間獨立出入口旁設置公益空間 2. 詳 事 業 計 畫

施使用意願。另有關其相關設施開放時段及收費標準應合理訂定,請 之使用設置告示牌。另增訂相關設施開放時段規定及下 P11-5 及 P 附錄-13

實施者配合修正,以提高居民使用。 修收費標準(均調降 50%)於更新單元公寓大廈住戶管

理規約(草約)中。

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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