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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3. 有關山坡地審查暨水土保持工程相關費用提列,如扶壁工程費用,請 3. (1)本案已自行吸收扶壁工程費用及水保工程費用,不 3. 詳 權 利 變 換 計

將水保及坡審委員意見納入附錄,並檢附相關費用提列依據,作為費 予提列於工程費用中。 畫 P10-1 至 P10-6

用提列之標準。另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請檢附平均公告現值之統 (2)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已檢附平均公告現值統計表 及 P 附錄-29

計表及百分比率之提列計算基準。 及百分比率之提列計算基準。

4. P10-7 頁公共設施工程開闢費用請檢附相關證明。 4. 已檢附公共設施工程開闢費用單價預估表,並經新北市 4. 詳 權 利 變 換 計

政府工務局同意。 畫 P10-6

5. P10-8 頁貸款利息應以報核當時年息利率計算,並扣除公寓大廈基金 5. 已修正為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 21 次會議召 5. 詳 權 利 變 換 計

計算,請調整修正。 開當時(102 年 5 月 22 日)公告之年息利率計算。 畫 P10-8

6. P10-9 頁有關都市更新實施成本之現地安置費用為零之計算部分,請 6. 已刪除。 6. 詳權利變換計

刪除。 畫 P10-9

7. P10-10 頁載明本案已辦理信託並與銀行簽訂契約,其費用雖未納入 7. 信託契約影本已檢附於附錄,另有關信託費用之備註欄 7. 詳 權 利 變 換 計

共同負擔,惟仍請檢附相關契約影本佐證,另表 10-1 信託費用之備 文字已修正。 畫 P10-2 及 P 附錄

註欄,應為「自行吸收」,非為「無」,請修正。 -30

8. P10-11 頁現金流量表單項數額與前所提列數額不一致,請修正。 8. 已修正。 8. 詳權利變換計

畫 P10-11

(三)估價報告書:本案評價基準日為 96 年 11 月 16 日,而本案二樓以上 (三) (三)詳估價報告書

平均單價每坪約估 23.4 萬元,經查營建署 96 年相關案例,本案估值尚 1. 本案報核日為 97 年 4 月 30 日,故事業計畫內所載容積 1.-

屬合理,惟估價報告書請依範本製作,其餘修正意見如下: 移轉額度應以 97 年公告現值計算,而因本案評價基準

1. 容積移轉費用,事業計畫書載明以 97 年公告現值價格計算,惟估價 日為 96 年 11 月 16 日(符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2.宏大估價報告書

報告書係以 96 年 11 月 16 日價格日期計算,請重新檢討。 第八條規定),故估價報告書所載更新單元範圍內更新 P59

前土地價值皆以 96 年 11 月 16 日為價格日期計算,均 巨秉估價報告書

符合規定。 P45-57

2. 三家估價報告書針對更新前各筆土地價值計算基準各有不同,應按估 2. 遵示辦理,已按估價條件以同一比準地 822-5 地號計算 麗業估價報告書

價條件以同一比準地計算,並請統一計算基礎,俾利檢核。 更新前土地價值。 P34

3. 比較標的重複案例之區域因素及調整率差異甚大,有關案例調整項目 3. 遵示辦理,已重新檢討比較案例調整項目。 3.宏大估價報告書

內容請重新檢討修正。 P62、63、69、70、

84、85、100、101、

108 、 109 、 131 、

132、140 及 141

巨秉估價報告書

P48

4. 請檢附相關地籍圖及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之位置圖,並清楚標示案例 4. 遵示辦理,已檢附相關圖表及標示案例編號。 4.宏大估價報告書

編號。 P61、68、83、99、

107、130 及 139

巨秉估價報告書

P47、63、88 及 93

麗業估價報告書

P33 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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