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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1.本案 A、B、C 棟面對淡水河面之正、側面寬度計算,請設計單位 13.37M>3.55M O.K 並提供修正前後之對照。
補充報告書。
1.本案 A、B、C 棟面對淡水河面之正、側面寬度計算已補充於 1.-
2.基地西南側連接公園部分,請設計單位一半順平以供行動不便者
使用。 報告書,並經都審委員同意尺寸。

3.車道兩側請順平處理,地下一層資源回收之裝卸車位請分散數 2.基地西南側連接公園部分,已順平處理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2.詳事業計畫
個,勿集中造成使用不便。
P12-8
4.請設計單位補充設置行動不便停車位。
3.地下一層垃圾處理室已分棟設置共 3 處及 3 部裝卸車位,不 3.詳事業計畫
5.建築物照明計畫請設計單位明確化並以低調及生態性為原則,面
對公園側請降低照明量。 計入停車數量。 P11-14

6.頂蓋型開放空間造成部分封閉性及硬舖面過多,請設計單位重新 4.已設置行動不便停車位共 6 部,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4.詳事業計畫
考量,並不可計入因高度放寬而留設之 500 平方公尺開放空間。
P11-14 至 P11-16
7.請設計單位調整高層建築立面設計,顏色以漸層設計、以完整對
稱為原則,並考量與天空過渡性之效果。 5.以減少照明用量響應環保,考量住宅使用起居模式,減少光 5.詳事業計畫

8.請設計單位考量泳池及水池設置水資源再利用及生態設計之可行 害。並強調重點:基座部分:人行安全、入口意象。屋突部 P12-16
性。
分:建物精神。
9.景觀部分請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建議無地下室部分加強綠化,有
地下室部分設置硬舖面。 6.頂蓋型開放空間不設置垂直實牆減少封閉性,已減少硬舖面 6.-

10.建築物外側景觀照明部分,請設計單位以安全性為原則調整設 增加綠地空間,請設計單位重新考量,並未計入因高度放寬
計。
而留設之 500 平方公尺開放空間。
11.與公園連接部分之高程請設計單位釐清、補充標示等高線並妥適
四 都審委員 設置步道。 7.(1)加強屋頂女兒牆裝飾物,延伸天際線視覺。 7.詳事業計畫
意見
12.本案人車動線請以東側 8 米道路為原則,西側動線請以公園式設 (2)材質及色彩變化加強視覺豐富度。 P12-3 至 P12-7
計處理。
(3)調整各棟水平及垂直分割比例,以完整對稱為修正原則。
13.開放空間銜接處請設計單位考量行動不便者之使用性並妥適設
計。 (4)各向皆為正立面處理。

1.請設計單位確實依上次會議決議製作修正前後左右對照圖說。 8.於地下筏基層已設至雨水回收池及地下三層雨水處理機房 8.詳事業計畫
2.請設計單位考量低層立面綠化之可行性並補充廣告招牌色彩計
做水資源再利用計畫。 P11-16
畫。
3.停車位數輛請統一。 9.景觀部分已於無地下室部分加強綠化,有地下室部分設置硬 9.詳事業計畫

舖面。 P12-8

10.遵照辦理。 10.詳事業計畫

P12-7

11.與公園連接部分之高程落差將近4公尺,故將步道改置於 11.詳事業計畫

接近 C 棟,與頂蓋型廣場做適當互動連結。 P12-8

12.本案人車動線以東側 8 米道路出入,西側動線以公園式設 12.詳事業計畫

計處理,減少動線干擾,提供完整舒適之綠化活動空間。 P11-3

13.開放空間銜接處已考量行動不便者之使用性,設置坡道順 13.詳事業計畫

平高程。 P11-5

1.遵照辦理。 1.-

五 報告書部分 2.遵照辦理。 2.詳事業計畫 P

附錄-17

3.遵照辦理。 3.-

綜-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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