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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請設計單位以前方淡水河面及後方大屯山之檢討視覺觀感及通透 討線。
性並提供說服委員之可行方案。
C.現況暨有第一排建築物與本案建築物高度相仿。
6.建議設計單位以立面高低變化錯落方式增加視覺通透性之方式提
出方案。 (2)天際線:實際現況勘查後,現有元利建築群正好位於觀音
山之山峰處,與本案現況模擬後與對岸之山形線起伏相互呼
應,天際線變化與自然山系融合。
(3)公共開放空間:提高高度後退縮建築,提供廣場開放空間
面積 2751.62 ㎡(依核定版修正為 2,143.70 ㎡)供公眾使用。
(4)視覺景觀通透:檢討以前方淡水河面及後方大屯山檢討視
覺觀感及通透性達 50%以上。
(5)容積總量:不超過高度放寬前之容積總量。
(6)開挖率:設計開挖率 58.12%(依核定版修正為 59.07%)<60
%
5.本案將四棟建築配置修正為三棟,並以前方淡水河面及後方 5.詳事業計畫
大屯山檢討視覺觀感及通透性達 50%以上。並將基地各向 P6-4 至 P6-15
視點之視覺評估作完整說明。
6.視覺通透性檢討:依視覺模擬分析訂出垂直淡水河岸及平行 6.詳事業計畫
淡水河岸之基準線,並以平面及現況照片角度做圖面分析。 P6-11 至 P6-14
綜-21
5.請設計單位以前方淡水河面及後方大屯山之檢討視覺觀感及通透 討線。
性並提供說服委員之可行方案。
C.現況暨有第一排建築物與本案建築物高度相仿。
6.建議設計單位以立面高低變化錯落方式增加視覺通透性之方式提
出方案。 (2)天際線:實際現況勘查後,現有元利建築群正好位於觀音
山之山峰處,與本案現況模擬後與對岸之山形線起伏相互呼
應,天際線變化與自然山系融合。
(3)公共開放空間:提高高度後退縮建築,提供廣場開放空間
面積 2751.62 ㎡(依核定版修正為 2,143.70 ㎡)供公眾使用。
(4)視覺景觀通透:檢討以前方淡水河面及後方大屯山檢討視
覺觀感及通透性達 50%以上。
(5)容積總量:不超過高度放寬前之容積總量。
(6)開挖率:設計開挖率 58.12%(依核定版修正為 59.07%)<60
%
5.本案將四棟建築配置修正為三棟,並以前方淡水河面及後方 5.詳事業計畫
大屯山檢討視覺觀感及通透性達 50%以上。並將基地各向 P6-4 至 P6-15
視點之視覺評估作完整說明。
6.視覺通透性檢討:依視覺模擬分析訂出垂直淡水河岸及平行 6.詳事業計畫
淡水河岸之基準線,並以平面及現況照片角度做圖面分析。 P6-11 至 P6-14
綜-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