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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四 結論
利提供社區外不特定之社區外居民使用。 不特定之社區外居民使用。

另實施者本次欲增加容積移轉量體,惟在不增加本案總容積量體之前提 本案原申請容積移轉獎勵為 24.22%,現排除北側已開闢 詳 事 業 計 畫

下,請實施者自行調配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之申請量。 道路用地調整為 23.20%(-1.02%),另規模獎勵原 14.93% P10-1

為誤植,現已修正為 15%(+0.07%),本案原申請容積獎

勵 總 計 為 72.84% , 現 調 整 申 請 容 積 獎 勵 總 計 為

71.89%(-0.95%),故未增加本案總容積量體。

(2)「A5:鄰棟間距獎勵」:鄰地及鄰棟間隔請附具比例尺之檢討圖說。 (2)已提供具比例尺之檢討圖說。 (2) 詳 事 業 計

(3)「配合都市發展特殊需要而留設大面積開放空間、人行步道及騎樓之容 (3)本案留設之人行步道已套繪一樓平面配置圖,獎勵面積 畫 P10-10

積獎勵者」:本案留設之人行步道請套繪一樓平面配置圖,獎勵面積應 依法規原則核算,鋪面設計已依交通局意見調整。 (3) 詳 事 業 計

以實際通行之退縮部分核算。另更新單元北側退縮 9 米人行步道,其中 畫 P10-12 及

應有 4 米供車輛通行部份,其鋪面設計請依交通局意見調整。 P12-17

(4)「綠建築」:有關綠建築指標計算誤植部份請修正。另綠建築保證金應 (4)有關綠建築指標計算及保證金計算已修正。 (4) 詳 事 業 計

依通案方式敘明。 畫 P10-8 及

4.財務計畫 4.回應如下: P11-28 至

本案因辦理時間較長,請實施者考量調整財務計畫之收益及支出, (1)本案資金來源為銀行融資及自有資金,銀行融資已獲得 P11-44

另請說明自備資金、貸款或其他資金來源,以證明財務計畫之可行性, 臺灣土地銀行核貸承諾,不足部份實施者備有自有資 4.頁次如下:

並補充信託及續建機制於計畫書中。 金,財務計畫之可行性無疑。 (1)-

本案雖因山坡地建築物工程及相關必須費用較高,致共同負擔比例 (2)另本案已補充信託及續建機制於計畫書中,於更新期間 (2) 詳 事 業 計

達 69.25%,且管理費率提列至上限請實施者詳實說明理由。其餘權利變 以信託方式辦理,將土地及工程款專款信託,續建機制 畫 P15-11

換共同負擔相關提列金額、估價合理性,仍請實施者於權利變換審查時 實施者全權委託受託銀行辦理,並詳載於信託契約書中

詳細說明後再予審查。 (詳附件冊附件二),以確保實施者及土地所有權人雙方

權益。

(3)本案自 95 年申請事業概要迄今已達 7 年之久,且開發規 (3) 詳 事 業 計

模為興建於山坡地之地上 27 層建築,所需之管理費用較 畫 P15-8 至

高,故人事管理及風險管理費用費率皆提列至上限,但 P15-9

已將銷售管理費率降低至 5%,同時亦已自行調降其他共

同負擔費用,目前第六次專案小組版調降後共同負擔比

例為 66.03%。(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 21 次會

5.本案事業計畫規劃設計、容積獎勵值及法令依據皆有所變更,為避免影 議決議共同負擔比例調降為 60.39%)

響後續地主權益,後續提送權利變換小組審議時亦將依估價審議結果修 5.實施者預計將於小組審竣後、提送委員會審查前,將最後 5.-

正調整,屆時請一併辦理公開閱覽程序。 變更修正之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辦理一次地主公開

6 有關「提供不特定社區外居民使用之公益設施管理維護計畫」、「綠建築 說明會。

管理維護事項」及「開放空間範圍(法定山坡地應提供供公眾使用之建 6.遵照辦理。 6.詳事業計畫

築物開放空間)」應納入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作明確適當之規範,並納入 P 附錄-7(附錄

未來預售屋買賣契約中,讓買受人知悉。 六)

本案請依照委員及各單位意見修正,其餘計畫書文字及數字誤植、以及容 遵照辦理。 -
積獎勵計算部份應提下次小組確認後,再續審權利變換。

綜-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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