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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暨山坡地審查專案小組會議回應綜理表

依據 100 年 11 月 15 日北府城設字第 1001588330 號函

開會時間:100 年 10 月 28 日

項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1.本案都更事業計畫報核日即建築法令適用日為 97 年 4 月 30 1.-
1.請補充建築法令適用日期及適用容積移轉之依據規定(究係採部
日,土管依 100.01.17 發佈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 2.詳事業計畫 P
頒或土管之規定)。 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容積移轉依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 附錄-24
實施辦法辦理。 3.詳事業計畫
2.高層建築物請加會民航局有無涉及飛航禁限建管制規定。 2.本案已於 100.06.23 民航局回函,無涉及飛航禁限建管制規 P11-14
定。
3.本案機車數量 252 輛,已大於 100 輛獨立坡道之負荷,建議機車 3.已修正機車車道轉彎處為平面設計,並增加機車道寬度至 4.詳事業計畫
2.5 公尺以利進出。 P11-5 及 P11-4
道轉彎處勿採斜坡設計,酌予增加機車車道寬度並以一進一出方 5.詳事業計畫
4.已補充高層建築物法規、直通樓梯二方向避難檢討於標準 P11-14 至 P11-16
式出入。(P7-3) 層,並符合規定。北向日照檢討符合規定。 6.(1)詳事業計畫
P11-5 至 P11-7
4.請依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專章補充檢討落物曲線、直通樓梯二方 5.已修正地下各層 X4 及 Y1 柱間機房通道達 90 公分以上。 (2)詳事業計畫
P11-5
一 向避難(P7-6-1)、北向日照。 6.(1)容積檢討詳本頁計算式。 (3)詳事業計畫
工務局意見 5.地下層 X4 及 Y1 柱間之機房請留設 90 公分通道以利進出。 (2)緩衝空間已改由東側八米道路入口處。 P10-5 至 P10-7
(3)公益空間用途性質符合法規需求,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建 (4)-
6.補充說明一樓空間計入容積範圍、緩衝空間車輛進出方式、公益 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第二條規定辦理(詳 7-16),符合集 7.詳事業計畫
空間用途性質及停車數量檢討(另如為辦公室或職訓場所時,其高 會、休閒、文教或交誼等服務性性質。 P12-24
度限制為 4.5 公尺)。(P7-4) (4)捐贈公益空間用途為辦公室,已檢討使用高度為 4.5 公 1.-
尺。
7.屋頂綠化請補充剖面詳圖及防水、植栽養護計畫;屋突面積以 15% 2.-
7.遵照辦理。
建築面積之檢討規定說明。 1.-
1.遵照辦理。 2.-
1.本案現況與前次都更會議已有差距,請於高度確認放寬後續提都
2.本案頂蓋型開放空間目前開放供公眾使用,但不計入獎勵容 3.-
二 更小組審查。 積。 4.-
都更處意見 2.本案頂蓋型開放空間與申請都更獎勵留設作公設空間使用有衝
1.已於 B 棟梯間配置過樑,以增加結構穩定性。
突,保留至都更小組審議討論。 2.本案地質變化較大處已延伸連續壁及基樁至砂岩層增加抗

1.請設計單位於 B 棟梯間配置適當過樑,以增加結構穩定性。 浮能力。
3.邊坡穩定分析剖面部分,往南延伸之剖面再分析。
2.本案地質變化較大處請設計單位考量基樁設計以增加抗浮能力。 4.擋土排樁與建築退縮距離部分,法令依據依建築技術規則建

三 坡審委員 3.邊坡穩定分析剖面部分,請以往南延伸之剖面再次分析。 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三章第 264 條第一款檢討:擋土牆上方無
構造物載重者,依下列公式:D1≧H(1+tanθ)/2
意見 4.擋土排樁與建築退縮距離部分,請設計單位說明法令依據並提供 D1=4(1+tan30°)/2=3.55M

修正前後之對照。

綜-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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