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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回應綜理表

依據 100 年 06 月 20 日北府城設字第 1000674213 號函

開會時間:100 年 06 月 23 日

項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1.請設計單位再確認基樁與坡地界面之安全性。 1.已請結構技師及坡審技師簽證確認基樁與坡地界面之安全 1.-

性,檢討設置基樁入岩層達 3 公尺。

2.因基地南面陡崖造成岩層傾角拉深,請設計單位檢討高度放寬後 2.經搜集基地上方「春天悅灣」建案之地質資料,套繪剖面圖 2.-
使用強度是否造成安全疑慮。
後得知凝灰角礫岩與砂岩層接觸面傾角僅約 13 度,應易於

以工程方式克服相關之邊坡穩定問題。建築物距離基地南側

地界線已退縮建築,第一次大會版本退縮 4 公尺,本次修正

後退縮達 13.37 公尺以上,並經結構技師檢討分析安全無

一 坡審委員 虞。

意見 3.報告書中承載分析及開挖分析其後不符合,且鑽孔數不符合法 3.報告書中承載分析及開挖分析已修正相符合,且鑽孔數已依 3.-

規,請設計單位修正。 法規要求修正。本案面積 7483.59 平方公尺,經過 97 及 98

年兩次調查,總孔數達 14 孔,已符合法規要求,並更換最

新之書圖資料。

4.請設計單位以效率考量檢討滯洪池聯外排水坡度。 4.已整體檢討滯洪池相關系統。 4.-
5.目前坡地敏感區建築物配置載重較大、開挖較深,請設計單位配
5.本次建築物配置修正退縮遠離南側坡地,並順應現況地形配 5.-
合修正。
置景觀,以不破壞現有地形為原則設計,並請結構技師加強
1.請設計單位清楚標示變更前後樓地板面積檢討含陽台與否。
2.考量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性並加強與鄰地保護區、公園之關聯 基樁配置。

性,請設計單位以提供一連續性之開放空間為原則。 1.已標示變更前後樓地板面積檢討不含陽台。 1.-

3.請以公共利益為角度考量建築物及地面層之通透率並且集中留 2.本案提高建築物高度後將開放空間與鄰地保護區、公園整 2.詳事業計畫
設。
合,集中配置開放空間,使其成一大區域之供公眾使用之庭 P11-5

園,塑造本區優質生活環境改善舊市容。

3.本案提高建築物高度後,建築物設計建蔽率僅 36.33%(依 3.詳事業計畫

核定版修正設計建蔽率 36.34%),將地面層之空地開放供公 P12-8

眾使用並大量綠化面積,集中留設與鄰地公園融合及呼應,

串聯開放的綠化空間超過 2000 坪,充分化解都市叢林的壓

二 都審委員 迫感。

意見 4.請設計單位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小組聯席審查原則參考檢討平 4.已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小組聯席審查原則參考檢討平面 4.詳事業計畫

面配置。 配置。 P6-4 至 P6-15

(1)視覺模擬分析:

A.本案以淡水河對岸龍米路之最近距離之可視點,進行建築物

高度放寬前視覺景觀模擬分析。

B.本案基地高程 GL+5.65,自淡水河對岸視點觀看建築基地後

側大屯山之自然天際線,高程連線至基地限高為 32.26M,

放寬高度前允建高度為 240% /50% *3.6 *2=34.56 米,

34.56M>32.26M,放寬高度前允建高度已大於軸線之高度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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