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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第四次都市更新專案小組會議意見回應綜理表

依據 100 年 5 月 13 日北城更事字第 1000454802 號函

開會時間:100 年 04 月 26 日

項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1.本局經管之同段 820、925-1 地號 2 筆國有土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1.本案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101 年 2 月 2 日台財產北改字第 1.詳事業計畫

分區為住宅區,面積合計 263.00 平方公尺,占更新單元總面積 10100009451 號函內容詳載。 P13-3 及 P 附錄

2.54%,依「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101 年 11 月 19 日台財產北改字地 -26

理原則)第 7 點第 2 項規定,本處得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依 10100297841 號函內容修正報告書內容)

都市更新條例第 27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讓售實施者;次依「國有非

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第 11 點規定,依處理原則第 7

點第 2 項規定得讓售實施者之國有土地,於實施者繳價承購前,本

處仍應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並按應有之

權利價值申請分配更新後之房、地。惟查事業計畫書【第 1 次專案

小組版】表 13-1 更新單元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方式說明表載,實

施者載明之上述 2 筆國有土地參與更新方式為「參與權利變換分

配」,請實施者依上述規定完整載明,以符規定。

2.本局經管之同段 820-3、820-5 地號 2 筆國有道路用地屬需地機關可 2.本案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101 年 2 月 2 日台財產北改字第 2.詳事業計畫

財政部國有 無償撥用,按事業計畫書第 1 頁 980814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 10100009451 號函內容詳載。 P13-3 及 P 附錄
一 財產局(書面 第 36 次會議回應綜理表載,99 年 1 月 21 日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北城事字第 0990058369 號函表示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工養一字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101 年 11 月 19 日台財產北改字地 -26
意見) 第 0990028629 號函同意辦理 820-3、820-5 地號 2 筆土地撥用事宜。
10100297841 號函內容修正報告書內容)

倘需地機關未依國有財產法第 38 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及「各級

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相關規定撥

用,依處理原則第 11 點及注意事項第 16 點規定,應以領取更新後

權利金方式參與分配辦理。惟查實施者載明之國有土地參與更新方

式為「此 2 筆土地屬需地機關可無償撥用,故不列入更新前土地權

利價值及公共設施負擔用地。」請實施者依上述規定完整載明,以

符規定。

3.按事業計畫書拾伍、財務計畫一、成本說明相關資料載(詳第 104、 3.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並 3.-

110 頁),本案管理費用包含信託費用乙節,查處理原則並未規定國 依「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

有土地得以信託方式辦理,本處不同意國有土地以信託方式辦理, 審議原則」信託費用得依實際狀況認列納入共同負擔。

且不同意信託費用納入共同負擔,請實施者載明於計畫書中。

4.另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比例達 65.41%,請新北市政府及審議 4.敬悉。 4.-

委員會秉主管機關權責審核該共同負擔項目提列是否合理。

1.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第 22 條聯席審議事宜,請貴局(審 1.本案業已同步審查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因位於法定山 1.詳事業計畫

二 工務局(書面 議科)另行召會研議如何執行之配套方案,並請申請規劃單位逐條 坡地之建築基地,其為配合整體環境品質之塑造,經專業技 P6-4
意見) 檢討後再行討論。 師簽證安全無虞符合規定,並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會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委員聯席審查通過,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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