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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128 次大會會議回應綜理表

依據 98 年 11 月 10 日北府城設字第 0980960406 號函

開會時間:98 年 10 月 23 日

項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本案經專案小組審查,有關基地內外動線及高程順平、無障礙設施 1.遵照辦理。 1.

設置、綠化植栽配置及筆誤部分等經委員及作業單位確認,餘建築 (1)基地內外動線:配合建物退縮人行道配置留設,以人車分 (1) 詳 事 業 計 畫

物高度待本次大會確認,建議本案比照北府城事字第 0980703379 號 離及商住不衝突之原則規劃,並考量每處出入口之合理性。 P11-3

函(台北縣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 36 次會議紀錄)辦理,同意本案 (2)高程順平、無障礙設施設置:本案基地室外至室內高低差 (2) 詳 事 業 計 畫

ㄧ 作業單位 先放寬建築高度至 100 公尺之方向續辦,為應俟完成都市計畫程序 相差 140 公分,利用退縮人行道空間設置符合行動不便者使 P11-5

建議 後,使得核定發布實施,以上提請大會討論。 用之坡道順平至室內。

(3)綠化植栽配置:建物拉高高度,退縮建築,增加空地,增 (3) 詳 事 業 計 畫

加綠化面積及地面層活動範圍增加,減少城市的擁擠感。 P12-8

2.已依照 100.01.17 發佈之淡水(竹圍分區)土地使用分區管 2. 詳 事 業 計 畫

制要點檢討。 P6-3 至 P6-15

本案比照北府城設字第 0980703379 號函(台北縣都市更新審議委員 本案建築高度 85.4M<100M,已依照 100.01.17 發佈之淡水(竹 詳事業計畫 P6-3

二 決議 會第 36 次會議紀錄)辦理,同意本案先放寬建築高度至 100 公尺之 圍分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二點:法定山坡地不受建 至 P6-15
方向續辦,為應俟完成都市計畫程序後,使得核定發布實施。倘本 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規定檢討。

案於核定發布實施前設計有變動,則應續提專案小組審議。

綜-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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