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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820-3、820-5 地號等 2 筆土地撥用事宜。

3.依上開來函,督請需地機關依規定向國產局辦理撥用。

( 依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101 年 11 月 19 日 台 財 產 北 改 字 地

10100297841 號函內容修正報告書內容)

容積獎勵部分:

1.有關提供社區公益設施不計容積部分,依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之面積修正,在不 1.已調整。本案申請社區公益設施不計容積部分為 1,454.33 ㎡及 1.詳事業計

超過 1,765.62 ㎡原則下調整。如有超出部分應予計入容積。另應縣府指定提供 提供勞工局職訓中心公益設施不計容積部分為 311.29 ㎡,合計 畫 P10-2

作為勞工局職訓中心之公益設施部分(311.29 ㎡),依 98 年 7 月 14 日作業單位 本案不申請容積部分 1,765.62 ㎡。(依第六次專案小組版修正為

召開之協調會結論,實施者已同意不增加申請獎勵容積,故該項依公式核計之 本案申請社區公益設施不計容積部分為 1,185.72 ㎡及提供勞工

獎勵予以扣除。 局職訓中心公益設施不計容積部分為 319.53 ㎡,合計本案不申

請容積部分 1,505.25 ㎡)

2.申請容積獎勵項目 A5:鄰地及鄰棟間隔,請依規定檢討各戶配置均在消防救災 2.已補充。 2.詳事業計

(四) 半徑範圍內,並補充經消防局審核確認之消防救災平面圖,否則該項獎勵應予 畫 P11-25 及
扣除。 P11-26

3.南側鄰公園處退縮留設之人行步道獎勵面積應予扣除。 3.已扣除。 3.詳事業計

畫 P10-11

4.上開項目修正後授權作業單位逕行查核,其餘獎勵項目及額度照本次提會通過。 4.本案原申請都市更新獎勵容積為 53.74%(9,652.64 ㎡)超過上限 4.詳事業計

以 50%(8,980.31 ㎡)申請,后依委員會審議結論修正(捐贈公益 畫 P10-1

設施不申請及扣除鄰公園人行道)及不申請建蔽率縮小及綠覆率

達 60%以上 3%之獎勵,現本案申請都市更新獎勵容積為 45.76

%(8,218.23 ㎡)。(依第六次專案小組版修正為本案申請都市更

新獎勵容積為 48.69%(8,745.54 ㎡))

有關財務計畫請依下列各點檢討修正,所涉各項金額併權利變換計畫一併審議:

1.請調整本案現金流量表產生負數之部分,避免影響本案財務計畫合理性。 1.已修正。 1.詳事業計

2.本案建材設備說明(附錄三)請依「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 2.已修正及補充。 畫 P15-12

項目及金額審議原則」之建築工程建材設備等級表修正。 2.詳事業計

(五) 3.本案共同負擔比例達 66.84%,請於權利變換計畫檢討售價及成本提列之合理 3.已檢討,本案權利變換共同負擔比例由 66.84%修正為 65.41%。 畫附錄-4
性。 (依第七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修正後共同負擔比例降為 62.02%) 3.詳事業計

4.本案貸款利息利率偏高,請依五大銀行平均利率修正。 4.已修正,本案貸款利息利率由 3.6%修正為依五大銀行平均利率 畫 P15-11

2.61%。(依第七次專案小組版修正為本案自有資金利息利率以 4.詳事業計

五大銀行平均存款利率 2.5%,貸款利息利率依五大銀行平均基準 畫 P15-8

利率 4.24%)。

公寓大廈住戶規約草案請依「新北市都市更新相關計畫書範本製作及審查注意事 詳事業計畫 P
(六) 項」修正,涉及更新單元建材設備照明、鐵鋁窗之設置及招牌統一設立等事項請 已修正與補充。 附錄-7

一併列入草約內容。

(七) 其餘照案通過。 遵照辦理。 -

綜-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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