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My FlipBook
P. 37
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1.請檢討基地南側擋土牆沿地界線退縮與建築物之退縮距離。 1.A.本基地南側之檔土設施為排樁,並非一般擋土牆有設置

基腳,且基地外南側屬公園用地,於施工中及後並不影響

鄰地未來使用。

B.依據九十北府工建字第二七六六六九號函新北市山坡

地申請建築許可設置擋土設施處理維護距離審查基準第

三款:「經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或整體規劃開發

分照申請建築許可經審查委員會審通過,且其管理維護係

屬同一單元,併提具管理維護計畫經審查通過,依審查結

論留設,免受第一條限制。」本案於申請建照後將提送新 詳坡審報告書

二 工務局 北市政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併建照審查,但審查通過後 詳都市設計報

可免留設安全距離。 告書

C.擋土牆與建築物之退縮距離,已依據九十四建築技術規

則第二六四條公式,計算退縮距離。

2.都市設計報告書內圖 4-18-2 所示,基地內 GL 設計及認定與建築技術規 2.基地內 GL 設計以高程+0 為 GL1 及+300 為 GL2,樓層認定

則規定不符,請重新檢討修正。 符合法規。詳南北向剖面圖 GL 標示。

3.本案地面層室內高程 20cm,室外高程 300cm,高低落差近 3 公尺,請依 3.已修正。詳一層平面圖。

規定檢討修正泳池區外牆結構形式。

4.本案平面圖及立面圖請一併標示高低差。 4.已修正。

5.本案因設計游泳池請於申請建照前取得自來水公司核准函。 5.遵照辦理。

(一)本案因公展版本申請之容積獎勵與本次審查內容相異,請重行辦理公 (一)遵照辦理。本案自 98 年 7 月 30 日至 8 月 28 日公開閱

開閱覽及說明會後,提送大會。 覽 30 天及於 98 年 8 月 11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竹圍活動

中心舉辦說明會。

(二)本案係屬山坡地建築,涉及山坡地建築高度管制部分,應受建築技術 (二)本案依 100.1.17 發布實施「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

規則第 268 條規定之限制。另依 97 年 8 月 6 日台內營字 0970806007 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號函函釋令所示,本案將在不改變既有開發強度及安全無虞原則下, 第 22 條規定檢討,符合高度放寬(樓層應在 30 層以下 詳事業計畫
於擬定事業計畫併同放寬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山坡地高度管制其中安全
四 結論 都市更 無虞原則由本案專案技師簽證,並由坡審小組委員提供規劃方向意 且高度在 100 公尺以下)規定。 P6-3、P6-4


見;至是否在不變更既有開發強度而同意放寬建築高度部分則提送大

會討論。

綜- 32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