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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第三次都更及都設聯審暨坡審諮詢專案小組會議意見回應綜理表

開會時間:98 年 06 月 26 日

項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本案因涉及山坡地建築物變更建築高度管制,其中有關安全無虞則由專業

技師簽證,本案坡審小組委員僅提供專業可行性之規劃方向意見,對於本

案細部設計及將來細部施工無涉及任何責任,將來安全無虞之法律責任仍 遵照辦理 詳坡審報告書

應由設計施工單位負責,並應循法定程序於申請建照時併同辦理山坡地審

議及水土保持審查。

1.沉砂滯洪池是否會與地下室衝突請檢討修正。 1.本基地沉砂滯洪池與結構技師檢討後,池體皆與結構樑共

構,並不會造成與地下室衝突,詳圖 5-4-1 與圖 5-4-2。

2.樁基礎與筏式基礎之分界點,宜審慎檢討標示。 2.本案地下室連成一體、地下分為四棟高層建築,其中左側

廖委員 兩棟基底能座落於岩層採用筏式基礎,右側兩棟基底未能 詳坡審報告書
瑞堂 座落岩層設置基樁,兩者基礎配合地上層分棟位置作為分

界處可減少不均勻沉陷之影響。

3.南側邊坡採懸臂式擋土牆處理,部分增加基樁,其穩定性有詳細檢討之 3.遵照辦理,本案南側邊坡改用排樁擋土牆,經分析後安全

必要。建議採用其他護坡型式以增加其安全性,並有助景觀。 無虞,詳 P5-20 與圖 4-5-6。

1.有關基礎設計,規範規定單一型式設計,本案採用樁基礎與筏基混合形 1.依據最新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七條及建築物基礎構造設

鍾委員 式,是否合宜,提請斟酌考慮。 計規範 1.5 章節,均說明同一建築可採用兩種不同形式之
坡審 肇滿
一 基礎,本案能符合規範要求。 詳坡審報告書

2.坡審報告書中圖 5-3、5-4-3 及 5-4-4 標示集水井配筋圖之轉角細部彎鉤 2.遵照辦理,集水井配筋圖之轉角細部彎鉤已依規範規定修

不符規定,請依規範規定修正。 正,詳圖 5-3、5-4-3 及 5-4-4。

1.基地南側擋土牆施作方式,請再考慮,尤其臨時開挖面之穩定性。 1.遵照辦理,本案南側邊改用排樁擋土牆,經分析後安全無

虞,詳 P5-20 與圖 4-5-6。

2.基地北側連續性僅灌入凝灰角礫岩層,故降水時對週遭建物之影響,於 2.本案連續壁規劃皆灌入岩層中,其中南側將灌入沉積岩層

細部設計仍應審慎評估。 內,而北側則灌入沉積岩層上部之凝灰角礫岩層中,凝灰

角礫岩之透水係數參考捷運關渡站旁案例之透水試驗成

果(詳附件一),其透水係數約 3.05×10-4cm/sec,透水係

沈委員 數不大,相對抽水對鄰地之影響較輕,經保守初步估算基 詳坡審報告書
銘閔 地內抽水時,鄰房處之基礎土壤有效應力約增加 2t/m2,

初估抽水引致之沉陷約 0.9 公分(詳附件二),對鄰房影響

應不大,且基地北側粘土層最厚約深達 GL-30m,基礎開

挖時主要規劃於基地中、南側抽水,相對對北側部分鄰房

之影響應可減至最低。

3.南側傾斜管建議配置於擋土牆後方或埋於牆體內;另水位觀測井於南側 3.遵照辦理,南側傾斜管已配置於擋土牆後方;另水位觀測

亦應設置。 井於南側亦設置一處,詳圖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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