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My FlipBook
P. 38
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三)容積獎勵: (三)容積獎勵: (三)

1.本案申請各項都市更新獎勵容積合計 8,980.31 平方公尺(法定容積 1.本案原申請都市更新獎勵容積為 53.74%(9,652.64 ㎡) 1.詳事業計畫

50.00%照案通過)。 超過上限以 50%(8,980.31 ㎡)申請,后依委員會審議結 P10-1

獎勵項目 申請額度 面積(㎡) 論修正(捐贈公益設施不申請及扣除鄰公園人行道)及不

更新單元規 (1)A1:建蔽率縮小及綠覆 3.00% 538 82 申請 A1:建蔽率縮小及綠覆率達 60%以上 3%之獎勵,
劃設計 率達 60% 5.00% 898.03 現 本 案 申 請 都 市 更 新 獎 勵 容 積 為 45.76 % (8,218.23
(5)A5:鄰地及鄰棟間隔 23.97% 4,305.64 ㎡)。(依第六次專案小組版修正為本案申請都市更新獎勵
開放空間及 (1)基地退縮 4 公尺以上 容積為 48.69%(8,745.54 ㎡))
人行步道 建築 3.93% 705.46
(2)空地及中留設於沿街
面,形塑公共開放空間達

500 ㎡以上

更新單元 (3)規模達 5,000 ㎡以上 2,681.52
規模 之字型化訂單元建物投影 14.93%
未達 1/3

依規定給予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 50.83% 9,129.47
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

總計 50.00% 8, 80.31

2.公益設施容積獎勵: 2.本案第 3 次專案小組審查時配合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意見 2.詳事業計畫

獎勵項目 申請額度 面積(㎡) 提供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所需空間;並於 98 年 7 月 P10-2

四 結論 都市更 申請公益 更新後供社區使用之公益 9.83% 1,765.62 14 日由城鄉局召開本案勞工局職訓中心淡水分處相關事
新 設施 設施 (不予計算容積) 宜會議在案。

(1)本項獎勵面積於事業計畫報告書(P.47:圖 10-6)與都市設計報告書 本案申請社區公益設施不計容積部分為 1,454.33 ㎡及提
(P.4-36)之社區公益設施平面圖,兩圖標示面積相異,請依「新北市都 供勞工局職訓中心公益設施不計容積部分為 311.29 ㎡,
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屬建築技術規則 合計本案申請不容積部分 1,765.62 ㎡。(依第六次專案小
第 162 條所定不計樓地板面積部分,不得列計本款」規定檢討修正。 組 版 修 正 為 本 案 申 請 社 區 公 益 設 施 不 計 容 積 部 分 為
(2)有關本項公益設施後續管理維護計畫請納入公寓大廈規約草約內容。 1,185.72 ㎡及提供勞工局職訓中心公益設施不計容積部
(3)有關本案申請社區公益設施中游泳池及電影院之設置,請實施者考量日 分為 319.53 ㎡,合計本案不申請容積部分 1,505.25 ㎡)
後產生之管理維護費用及該空間是否能充分利用等問題。
2-1. 已 修 正 圖 面 , 本 案 更 新 供 作 社 區 公 益 設 施 面 積 2-1.詳事業計
(4)另依本府財政局書面意見,本府勞工局欲成立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
1,454.33 ㎡皆非屬建築技術規則第 162 條所定不計樓 畫 P10-2
所需空間、面積及需求,請作業單位邀集相關單位協商有關事宜。
地板面積部份。(依第六次專案小組版修正為本案申請

需用機 計畫用 需求概 需用樓 需用樓層及其 需用 需用 職員 備註 社區公益設施不計容積部分為 1,185.72 ㎡)
關名稱 途名稱 要內容 地板面 他特殊需求 區位 期間 人數
積(㎡ 含教室 2-2.已納入。 2-2.詳事業計
勞工局 臺北縣 成立職 低樓層(或有電 淡水 長期 5 數間
政府職 訓中心 660 ㎡ 梯)有獨立進出 2-3.本案社區公益設施中規劃配置游泳池及電影院項目,經 畫 P 附錄-7
業訓練 分處 口。交通便捷以
中心 方便民眾使用 實施者考量仍有設置必要,故仍維持設置。(第五次專 2-3.-

案小組版刪除電影院配置)

2-4.本案捐贈政府公益設施供作新北市政府勞公局職訓中 2-4.詳事業計

心淡水分處事宜,業依貴局 98 年 7 月 22 日北城事字第 畫 P 附錄-7 及

0980585370 號函捐贈公益設施後續事宜會議紀錄辦 P 附錄-23

理。

綜- 33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