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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聯席審查通過後,確認無虞。

2.此案山坡地建築關於高度管制乙節一但放寬,將會引起後續更多山坡

地案件申請突破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三章第 268 條高度限制,目前竹圍

地區正在進行第三次通盤檢討,此高度管制議題將列入討論事項。

1.請實施者將機車道與汽車道整併在基地東側為一個出入口,以減少人 1.已修正,本案原汽機車分道設計已改為汽機車出入口整併一處 1.詳事業計

車衝突點。 設計。 畫 P11-5
2.詳事業計
2.基地西側道路僅四米,若包含車行動線是有問題的,請實施者考量、 2.本案汽機車出入皆由東側南北向 8M 計畫道路出入。 畫 P11-5
3.詳事業計
三 交通局 修正。 畫 P10-1
4.-
3.基地現況有部分是停車場,請實施者考量停車需求,本案有設置停獎 3.已取消增設停車獎勵。

部分,應提供公眾使用。

4.本案規劃汽車停車位 352 位,機車停車位 349 位,請實施者提送交通 4.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掛件審查完畢。

影響評估報告。

1.有關山坡地涉高度放寬是否安全無虞部分: 1.遵照辦理。 1.-

請參照城鄉局規劃科之意見辦理,另建議比照臺北市要求拿到綠建築

標章銀級以上,作為欲突破高度管制條件之一,並請實施者提結構外

審,特別加強安全無虞之審查。

都市 2.規劃設計:
設計
部分 (1)更新基地西南側有鄰棟 29 樓建築物,西側面臨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 2-1.本案配合鄰地公園位置與基地內空地景觀相結合,並沿基地 2.詳都市設
之建築基地,再加上本更新基地欲突破建築高度,造成環境擁擠,請 周圍退縮最少 4M 以上供公眾使用之開放空間。企圖增加更大 計報告書

實施者配合未開闢之毗鄰公園預定地及保護區提出相關配套方式,亦 之空地面積,提供更優質之生活空間。

可提供基金放置淡水區公所作為容積獎勵回饋。 2-2.本案基地北方未開挖之廣場,以配合種植兩排高木,並依法

(2)廣場右側(基地北方)人行步道寬敞且未涉及地下室開挖,建議種植兩 規及出入口位置留設適當間距,且西側退縮人行道及庭園與

排喬木,其植栽間距應維持等寬,並請實施者加強敘明西側兒童遊樂 毗鄰街廓公園人行動線可連貫加強其使用強度。詳都市設計

場與毗鄰街廓公園動線之關聯性。 報告書 P3-3。

四 委員綜 1.容積獎勵: 1.本案更新獎勵依 98 年 3 月 10 日修正「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 1.詳事業計
合意見
關於更新獎勵容積,本案申請△F5-1-1(符合地域、風土及人文特色, 積獎勵核算基準」申請之。 畫 P10-1 至

並考量建築量體、造型、色彩與環境調和)10%獎勵,開放空間容積獎 P10-17
勵 24.28%,因建築物高度放寬,相對開放空間也會增加,此兩獎勵有 2-1.詳事業
重複計算的疑慮。 計畫 P11-5
至 P11-16

都市 2.其他: 與都市設計
更新 報告書
(1)請實施者補充各樓層面積計算表,以利核算設計容積是否超過允建容 2-1.已修正。 2-2.-
2-3.詳事業
部分 積,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與都市設計報告書有關開放空間、容積獎 2-2.本案已取消開放空間獎勵。 計畫
P12-25 至
勵數額等等有誤植部分,請實施者一併修正。 2-3.已補充圖說。 P12-31

(2)都市設計報告書(P.14)關於開放空間部分,空地型開放空間應改為廣 2-4.為考量安全問題四米人行步道並未涉開挖工程。

場式開放空間。 2-5.已補充實施者申請銀行融資資料及公寓大廈規約草案。

(3)植栽深度至少要有一米半,請實施者補充圖面說明涉地下室開挖之植 2-4.詳事業

栽覆土深度是否達到規定標準。 計畫

P11-14

綜-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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