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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第一次都更暨都設聯審專案小組會議意見回應綜理表

開會時間:97 年 11 月 07 日

項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1.案內本局經管同段 820-3、820-5 地號等 2 筆國有道路土地現況非屬指 1.依 98 年 12 月 25 日國有財產局台財產北改字第 09800334581 號 詳事業計畫
P13-3、
定有案之既成道路;而其餘同段 822-3、822-6、822-7、823-1、826、 函辦理,詳下表:(依第六次專案小組版修正因排除北側已開闢 P19-1 及 P
828-1、909-1 地號等 7 筆國有持分道路用地係因抵稅而登記為國有。 附錄-26
爰本案事業暨權利變換計畫就上述本局經管 9 筆國有道路用地,由實 道路用地 8 筆土地,故本案調整國有土地為 383.1931 ㎡)

編號 地號 面積 持分範圍 持分面積(㎡) 土地使用分區 國 土地參與更新方式
(㎡)

施者協助政府興闢並於更新後「按原有權屬登記」,不列入公共設施負 1 820 193.01 1/1 193.0100 住宅區四 依 981225 國產局申請分配
擔用地範圍內亦未核計權利價值乙節,核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30 條及內 2 925-1 69.99 1/1 69.9900 住宅區四 建物車位書函,參與權利變
換分配。

政部 94 年 10 月 31 日及 11 月 8 日召開「研商都市更新條例相關疑義」 3 820-3 24.30 1/1 24.30 0 道路用地 依 981225 國產局來函及 98
會議紀錄結論(三)決議第 1、2 點規定不符,本處無法同意。請實施者 年 8 月 1 日第 36 次都市更
新委員會決議辦理,督請需

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內政部上述會議結論意旨,不得抵充,並應核計更 1 .5900 地機關依規定向國產局辦
人行步道用地 理無償撥用。此 2 筆土地屬
4 8 0-5 11.59 1/1
需地機關可無償撥用,故不
新前權利價值,納入權利變換計畫,以符規定。

列入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

及公共設施負擔用地。

財政部國有財 5 823-1 284.50 1/15 18.9667 道路用地 依 981225 國產局來函領取
更新前土地價值現金補償

一 產局(書面意 6 8 8-1 577.66 3507/ 000040.5171 意願,其比照私有道路用地

見) 人行步道用地 及人行步道用地以容積移
轉估價結果,列入權利變換

7 909-1 372.29 1/15 24.8193 道路用地 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並領
取現金補償。

合計 383.1931

2.請實施者修正權利變換計畫中有關本局經管國有土地之權利價值部分 另 99 年 1 月 21 日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北城事字第 0990058369
號函表示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工養一字第 0990028629 號函同
意辦理 820-3、820-5 地號等 2 筆土地撥用事宜。
2.同上。

後,提供實施者委託相關專業估價者查估之資料與本處參處。 3.同上。
3.請實施者於事業計畫載明案內國有土地處理方式,即「本局經管同段 依上開來函,督請需地機關依規定向國產局辦理撥用。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101 年 11 月 19 日台財產北改字地
820、925-1 地號國有土地係以『標售』方式處理,另同段 820-3 地號 10100297841 號函內容修正報告書內容)
等 9 筆國有道路用地,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確認屬可處分之
土地後,再辦理讓售予實施者。」

1.麗寶、東家、元興三個工業區變更案,於主要計畫中規定須另擬細部

城鄉局綜合規 計畫,並於都市計畫審議過程中委員要求建物的視覺穿透性,建議針 本案依 100.1.17 發布實施「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土地 詳事業計畫
劃科 對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三章第 268 條高度放寬,但前提是在安全無虞的 P6-3、P6-4
二 原則下。其中元興案件關於「安全無虞」乙節,本府於 96 年 10 月 15 使用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第 22 條規定檢討,
日專案簽奉縣長核准,安全無虞是經專業技師簽證,本府建築主管單
位、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及本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委 符合高度放寬(樓層應在 30 層以下且高度在 100 公尺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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