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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4)南方鄰接公園預定地部分,規劃四米人行步道是否涉開挖工程,公園
都市 1.本案已取消停車獎勵、開放空間獎勵,依 98 年 3 月 10 日修正 2-5.詳附件
設計 預定地是火山熔岩,請實施者考量安全問題。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申請都市更新獎勵 册及詳事業
部分 (5)請實施者充分交代更新案資金來源及控管機制並補充住戶規約,說明 (45.76%)、容積移轉(24.22%)。總獎勵面積為基準容積的 計畫 P 附錄
69.98%,符合規定。 -7
會議結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管理、使用等規範。 1.詳事業計
論 1.規劃單位所提要突破山坡地建築物高度限制,並提都市更新獎勵、容 (依第六次專案小組版修正為本案申請都市更新獎勵(48.69%)、 畫 P10-1
容積移轉(23.20%)。總獎勵面積為基準容積的 71.89%)
都市 積移轉、停車空間獎勵以及開放空間獎勵,是否造成開發規模過大, 2.遵照辦理。 2.-
更新 以及獎勵項目是否重複提列,請再行檢討。
部分 1.依 98 年 12 月 25 日國有財產局台財產北改字第 09800334581 號 1.詳事業計
2.對於規劃單位所提突破建築物高度限制構想原則同意,但能突破至何 畫 P13-3、
種高度,以及何謂「安全無虞」之定義非本小組可認定,建議邀請建 函辦理,詳下表:(依第六次專案小組版修正因排除北側已開闢 P19-1 及 P
管審查、山坡地審查、雜照審查等委員會共同出席,再行討論。 附錄-26
道路用地 8 筆土地,故本案調整國有土地為 383.1931 ㎡)
1.國有土地處理方式:有關本案 9 筆國有道路土地(其中 2 筆非屬指定有
案之既成道路、其餘 7 筆屬國有持分道路用地係因抵稅而登記為國 編號 地號 面積 持分範圍 持分面積(㎡) 土地使用分區 國有土地參與更新方式
有),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上述意見,不得納入抵充,請實施者配合修 (㎡)
正。至是否依據內政部 97 年 6 月 10 日台內營字第 0970804320 號函規
定,採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請實施者自行考量。 1 820 193.01 1/1 193.0100 住宅區四 依 981225 國產局申請分配
2 925 1 69.99 1/1 69.9 00 住宅區四 建物車位書函,參與權利變
換分配。

3 820-3 24.30 1/1 24.3000 道路用地 依 981225 國產局來函及 98
年 8 月 14 日第 36 次都市更
新委員會決議辦理,督請需

4 820-5 11.59 1/1 11.5900 地機關依規定向國產局辦
人行步道用地 理無償撥用。此 2 筆土地屬

需地機關可無償撥用,故不
列入更新前土地權 價值及
公共設施負擔用地。

5 823-1 284.50 1/15 18.9667 道路用地 依 981225 國產局來函領取
更新前土地價值現金補償

意願,其比照私有道路用地

6 828-1 577.66 3507/5000040.5171 人行步道用地 及人行步道用地以容積移

轉估價結果,列入權利變換

7 909-1 372.29 1/1 24.8193 道路用地 更新前 地權利價值並領取
現金補償。

合計 383.1931

另 99 年 1 月 21 日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北城事字第 0990058369
號函表示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工養一字第 0990028629 號函同
意辦理 820-3、820-5 地號等 2 筆土地撥用事宜。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101 年 11 月 19 日台財產北改字地
10100297841 號函內容修正報告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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