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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閱覽說明會書面意見回應綜理表

依據 102 年 1 月 9 日台財產北改字第 10250000351 號函

項目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修正頁次

1. 依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101 年 12 月 26 日新北更事字第 1015234304 1. 敬悉。

號開會通知單辦理。

2. 有關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公開閱覽版)內容請就下列事項責

成實施者修正: 2.
(1) 820-3 及 820-5 地號等 2 筆國有土地,本案依 98 年 8
(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經管之 820-3、820-5 地號等
月 14 日第 36 次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決議及 99 年 1 月 21
2 筆國有土地係屬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參與更 日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北城事字第 0990058369 號函表
示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工養一字第 0990028629 號函同
新方式依財政部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 意辦理撥用事宜,故不核算該 2 筆國有土地權利價值納
入權利變換計畫中,建請該 2 筆公共設施用地需地機關
原則第 11 點及本署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 依相關法令規定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無償撥用。(本
案業於 102 年 6 月 19 日辦理撥用完成,管理者由原財政
意事項第 16 點規定,除留供辦理抵充外,以領取更新後權利金 部國有財產署變更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一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方式參與分配。爰倘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未依該局 99 年 1 月 18

日北工養一字第 0990028629 號函續辦前述 2 筆國有土地撥用事

宜,且該國有土地亦未經納入抵充,該 2 筆國有土地係以領取

更新後權利金方式參與分配。為確保國有土地參與更新權益,

仍請實施者核算該 2 筆國有土地權利價值納入權利變換計畫

中。

(2) 本案「鑽探費」提列費用未敘明每孔單價,其費用是否合理, (2) 本案鑽探費用依報價單金額認列。
(3) 敬悉。
請秉主管機關權責審核。

(3) 本案共同負擔比例仍達 64.89%,請秉主管機關權責審核該共同

負擔項目提列是否合理。

綜-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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