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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第五次都市更新專案小組會議意見回應綜理表
依據 101 年 6 月 8 日北城更事字第 1014232708 號函
開會時間:101 年 5 月 16 日
項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1.有關本案鑽探費用未敘明每孔單價及外接水電瓦斯費用明細,請依新北 1.本案鑽探費用依報價單金額提列,外接水電瓦斯費用依新 1.詳事業計畫
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及通案處理原則予以修正。 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及通案處理原則修正為 40,000 元/ P 附錄-73 及
戶。 P15-5
2.綜觀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中並未規定國有土地得以信 2.本案私有產權部分依信託方式辦理,費用由實施者吸收, 2.詳事業計畫
託方式辦理,倘實施者未於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申購取得,則本案不同 故已刪除信託費用。 P15-9
一 國有財產局 意國有土地信託費用列入共同負擔項目,請實施者修正事業計畫書。 3.敬悉,惟實施者已自行調降共同負擔費用,目前第六次專 3.詳事業計畫
3.本案共同負擔比例高達 69.25%,仍請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就共同 案小組版調降後共同負擔比例為 66.03%。(依新北市都市 P15-11
負擔合宜性予以詳實審議。 更新審議委員會第 21 次會議決議共同負擔比例調降為
4.誤植文字部分請修正。 60.39%)
4.表 13-2 更新單元新北市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方式說明 4.詳事業計畫
表,說明欄中市有土地參與更新方式誤植為國有土地參與 P13-3
更新方式,已修正。
二 新北市政府 本案北側退縮人行步道部分,應提供 4 公尺保留未來供車行使用,請於相 1.本案北側退縮人行步道部分,已提供 4 公尺保留未來供車 1.詳事業計畫
交通局 關圖說中以文字標示「未來供車行使用」。另外考量未來若實際供車行使 行使用,已於一層平面圖標示「未來供車行使用」。 P11-5
用時將影響沿街供人行走之步道,請調整修正。 2.詳事業計畫
2.已調整本案無遮簷人行步道留設位置。 P12-8
1.本案依「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22 1.已補充。 1.詳事業計畫
點規定放寬山坡地建築物高度限制部份,請製作歷次都市設計及坡審之 P 綜-15 至 P-
回應綜理表於計畫書中,載明歷次決議事項,並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前 綜 24 及 P 綜
由工務局坡審組及都市設計科協助確認修改內容,俾利作為下次小組審 -28
議之依據。
2.有關公有土地之處理,如屬公共設施用地部分,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 2.本案調整範圍排除竹圍段 822-3、822-6、822-7 及 826 2.詳事業計畫
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非屬抵稅地且屬得以無 等四筆公有土地,故除上述四筆土地其餘市有土地依新北 P 附錄-78
償撥用者,應由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撥用為原則。若屬抵稅地則不得抵 市政府財政局 101 年 11 月 8 日北財開字第 1012888309 號
三 委員綜合 充,應納入權利變換計畫中參與分配或領取補償金。另非屬都市更新條 函修正計畫書內容。
意見 例第 30 條規定得抵充之情形者,亦應納入權利變換計畫中參與分配方
式。有關本案市有土地 822-3 等 7 筆地號土地,因其性質屬抵稅地,不
得抵充。
3.容積獎勵部份 3.回應如下: 3.頁次如下:
(1)「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 (1)原社區公益設施二樓規劃「多功能宴會廳」空間已修正 (1) 詳 事 業 計
勵核算基準」規定,使用用途應留設供社區作集會、休閒、文教或交誼 為「多功能會議室」。 畫 P10-7
等服務性公共空間,本案空間規劃為宴會廳不屬上開範疇應修正或刪 已依規定標示檢討社區公益設施面積;有關機房屬免計 詳 事 業 計 畫
除,其餘請依規定標示檢討面積;有關機房屬免計樓地板面積部分應依 樓地板面積部分已依規定檢討並未重複計列本款;已於 P11-2 、 P11-5
規定檢討不得重複計列本款;並請設計獨立出入動線及輔助標示牌,俾 一層設計獨立出入動線及輔助標示牌,俾利提供社區外 至 P11-9
綜-13
依據 101 年 6 月 8 日北城更事字第 1014232708 號函
開會時間:101 年 5 月 16 日
項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1.有關本案鑽探費用未敘明每孔單價及外接水電瓦斯費用明細,請依新北 1.本案鑽探費用依報價單金額提列,外接水電瓦斯費用依新 1.詳事業計畫
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及通案處理原則予以修正。 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及通案處理原則修正為 40,000 元/ P 附錄-73 及
戶。 P15-5
2.綜觀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中並未規定國有土地得以信 2.本案私有產權部分依信託方式辦理,費用由實施者吸收, 2.詳事業計畫
託方式辦理,倘實施者未於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申購取得,則本案不同 故已刪除信託費用。 P15-9
一 國有財產局 意國有土地信託費用列入共同負擔項目,請實施者修正事業計畫書。 3.敬悉,惟實施者已自行調降共同負擔費用,目前第六次專 3.詳事業計畫
3.本案共同負擔比例高達 69.25%,仍請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就共同 案小組版調降後共同負擔比例為 66.03%。(依新北市都市 P15-11
負擔合宜性予以詳實審議。 更新審議委員會第 21 次會議決議共同負擔比例調降為
4.誤植文字部分請修正。 60.39%)
4.表 13-2 更新單元新北市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方式說明 4.詳事業計畫
表,說明欄中市有土地參與更新方式誤植為國有土地參與 P13-3
更新方式,已修正。
二 新北市政府 本案北側退縮人行步道部分,應提供 4 公尺保留未來供車行使用,請於相 1.本案北側退縮人行步道部分,已提供 4 公尺保留未來供車 1.詳事業計畫
交通局 關圖說中以文字標示「未來供車行使用」。另外考量未來若實際供車行使 行使用,已於一層平面圖標示「未來供車行使用」。 P11-5
用時將影響沿街供人行走之步道,請調整修正。 2.詳事業計畫
2.已調整本案無遮簷人行步道留設位置。 P12-8
1.本案依「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22 1.已補充。 1.詳事業計畫
點規定放寬山坡地建築物高度限制部份,請製作歷次都市設計及坡審之 P 綜-15 至 P-
回應綜理表於計畫書中,載明歷次決議事項,並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前 綜 24 及 P 綜
由工務局坡審組及都市設計科協助確認修改內容,俾利作為下次小組審 -28
議之依據。
2.有關公有土地之處理,如屬公共設施用地部分,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 2.本案調整範圍排除竹圍段 822-3、822-6、822-7 及 826 2.詳事業計畫
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非屬抵稅地且屬得以無 等四筆公有土地,故除上述四筆土地其餘市有土地依新北 P 附錄-78
償撥用者,應由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撥用為原則。若屬抵稅地則不得抵 市政府財政局 101 年 11 月 8 日北財開字第 1012888309 號
三 委員綜合 充,應納入權利變換計畫中參與分配或領取補償金。另非屬都市更新條 函修正計畫書內容。
意見 例第 30 條規定得抵充之情形者,亦應納入權利變換計畫中參與分配方
式。有關本案市有土地 822-3 等 7 筆地號土地,因其性質屬抵稅地,不
得抵充。
3.容積獎勵部份 3.回應如下: 3.頁次如下:
(1)「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 (1)原社區公益設施二樓規劃「多功能宴會廳」空間已修正 (1) 詳 事 業 計
勵核算基準」規定,使用用途應留設供社區作集會、休閒、文教或交誼 為「多功能會議室」。 畫 P10-7
等服務性公共空間,本案空間規劃為宴會廳不屬上開範疇應修正或刪 已依規定標示檢討社區公益設施面積;有關機房屬免計 詳 事 業 計 畫
除,其餘請依規定標示檢討面積;有關機房屬免計樓地板面積部分應依 樓地板面積部分已依規定檢討並未重複計列本款;已於 P11-2 、 P11-5
規定檢討不得重複計列本款;並請設計獨立出入動線及輔助標示牌,俾 一層設計獨立出入動線及輔助標示牌,俾利提供社區外 至 P11-9
綜-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