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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六 委員綜合 式,該等國有持分土地係以領取現金補償方式辦理,倘今將該等土地
意見
排除於更新單元外,有損本局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權益。
結論
2. 有關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係屬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權責,倘經會中 2. 敬悉。 2. -

委員審議,本案更新單元確有排除北側已開闢計畫道路之必要,本處

尊重委員審議結果,惟仍請道路用地主管機關就遭排除於更新單元之

國有道路用地辦理有償撥用,以符管用合一。

1. 本案於 97 年 4 月 30 日辦理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送報核,評價 1. 遵照辦理。 1. -

基準日為 96 年 11 月 16 日,然報核當時之房價與目前差異頗大,故

請實施者於權變審議時加強說明當時估價內涵,並參酌比較說明與今

年度之差異。

2. 本案係屬山坡地建案,其興建成本與一般建案不同,請實施者於權利 2. 遵照辦理。 2. -

變換審議時加強說明各項提列共同負擔之合理理由。

3. 有關管理費提列部分,人事行政管理費 5%、銷售管理費實施者同意 3. 已修正。(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 21 次會議風 3. 詳 事 業 計 畫

由 6%降為 5%、風險管理費由 12%降為 10%,請併同修正。 險管理費下修為 6.91%) P15-1 及 P15-2

4. 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配置、使用方式及架設告示牌請於下次專案 4. 遵照辦理。 4. -

小組審議時再補充說明。

5. 本案捐贈公益設施未來須繳納之管理費部分,請與受贈單位協商後納 5. 本案已於管理規約草約中敘明,捐贈公益設施未來須繳 5. 詳 事 業 計 畫

入管理規約草約中敘明。 納之管理費以其他住戶應繳納管理費之 1/3 計算。 P 附錄-7

6. 報告書頁 3-1 本案信託概況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13 條規定不同,請將 6. 已刪除。 6. 詳 事 業 計 畫

該段文字予以刪除。 P3-1

1. 更新單元範圍北側之計畫道路已開闢,考量陳情人之權益,本次小組 1. 敬悉。 1. -

同意實施者調整更新單元範圍由原 38 筆土地為 30 筆土地乙事(竹圍

段 793、794、822-3、822-6、822-7、825、826 及 827 等 8 筆土地排

除於更新單元範圍)。

2. 本案申請都市更新獎勵部分,「A5:鄰棟間隔」:法定容積之 5%獎勵 2. 敬悉。 2. -

(面積 898.03 ㎡);「留設人行步道」:法定容積之 22.69%獎勵(面

積 4,075.78 ㎡);「綠建築」:法定容積之 6%獎勵(面積 1,077.64 ㎡);

「規模獎勵」:法定容積之 15%獎勵(面積 2,694.09 ㎡)。

3. 本案請依各單位及委員意見修正,並將修正後書圖依相關規定辦理公 3. 遵照辦理。 3. -

開閱覽後再行續審權利變換計畫,有關公益設施使用配置及提供附近

居民使用之方式,請於下次審議時加強說明。

綜-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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