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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第六次都市更新專案小組會議意見回應綜理表
依據 101 年 11 月 1 日北城更事字第 1015232650 號函
開會時間:101 年 10 月 17 日
項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周○泉等七人(以下簡稱陳情人)經由周○女士贈與取得之淡水區竹圍 敬悉。 -
段 793、794、821-1、823-1、825 及 909-1 地號等 6 筆土地,於 101 年
8 月 2 日陳情要求財政局比照原公開展覽之計畫內容不得加入分配價值
陳情意見 或將陳情人所有土地劃出更新單元範圍外,提出以上兩方案以保障陳情
一 周○泉等七人 人之權益。
(書面意見) 現今與漢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施者)達成協議,實施者將更
新單元排除北側已開闢之計畫道路共 8 筆土地(其中陳情人土地為淡水
區竹圍段 821-1、823-1 及 909-1 地號等 3 筆土地仍同意繼續參與都市
更新案,陳情人最後聲明表示支持本都市更新案繼續加速進行。
1. 都市更新獎勵樓地板面積,與土管第 22 點第四款立法原意『如附件: 1.本案提供法定空地之開放廣場面積為 935.28 ㎡,此面積 1. 詳 事 業 計 畫
(三)第 2 點:增設 500 平方公尺法定空地為申請人申請山坡地建築 不含退縮人行步道面積且未申請都市更新獎勵,故本案 P10-11
物高度放寬所應盡之義務,不得與土管規定退縮部分及相關獎勵(「實 並無申請獎勵重複計算情形。
施都市計劃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開放空間、共通性土管之都市防
災及其他相關因退縮取得獎勵性質等項目)』本案得否申請獎勵重複
二 工務局 計算,請 貴處協助惠予釐清?
(書面意見) 2.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建造執 2.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建造執照,其法規之適用依都市 2. -
照,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惟,本案 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依規定辦理,係以擬定都市更
係採 100 年 1 月 17 日「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法規之適用有從優從新之保障
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檢討設計,擬定都市更新 原則,故該二者法令自得分別適用。
事業計畫報核日(97 年 4 月 30 日)與土管適用日有異,請 貴處協
助釐二者法令得否分別適用?
1. 關於更新單元北側道路用地劃出更新範圍外是否合理,因涉及更新 1. 遵照辦理,並已於 101 年 10 月 25 日寄發重新計算土地 1. 詳事業計畫 P
基地完整性、進出動線規劃及其他私地主權益,擬尊重委員會討論 權值結果及選配通知予財政局,財政局亦已於 101 年 附錄-78
後之決議,倘確認變更範圍,後續應重新計算市有土地權值,並辦 11 月 8 日北財開字第 1012888309 號函回覆實施者重新
三 新北市政府財 理選配作業。 選配結果。 2. 詳 事 業 計 畫
政局 2. 計畫書第 13-3 頁表 13-2 更新單元新北市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方式 2. 已刪除。 P13-3
說明表,因該 4 筆市有土地已確認以分配更新後房地方式參與,且
目前並未受理承租、承購案,表內所述依「新北市市有不動產參加
都市更新處理原則」第 10 點第 4 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請予以刪
除。
財政部國有財 1. 有關本案更新單元範圍由原先 38 筆土地調整為 30 筆土地乙節,其中 1. 敬悉。 1. -
產局臺灣北區 有關陳情人陳情將私有土地排除之部分,本處尊重,惟因排除更新單
四 元之已開闢計畫道路範圍涉及本局經管同段 822-3 等 4 筆國有持分道
辦事處 路用地(抵稅地),本處前已表達本案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處理方
綜-10
依據 101 年 11 月 1 日北城更事字第 1015232650 號函
開會時間:101 年 10 月 17 日
項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周○泉等七人(以下簡稱陳情人)經由周○女士贈與取得之淡水區竹圍 敬悉。 -
段 793、794、821-1、823-1、825 及 909-1 地號等 6 筆土地,於 101 年
8 月 2 日陳情要求財政局比照原公開展覽之計畫內容不得加入分配價值
陳情意見 或將陳情人所有土地劃出更新單元範圍外,提出以上兩方案以保障陳情
一 周○泉等七人 人之權益。
(書面意見) 現今與漢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施者)達成協議,實施者將更
新單元排除北側已開闢之計畫道路共 8 筆土地(其中陳情人土地為淡水
區竹圍段 821-1、823-1 及 909-1 地號等 3 筆土地仍同意繼續參與都市
更新案,陳情人最後聲明表示支持本都市更新案繼續加速進行。
1. 都市更新獎勵樓地板面積,與土管第 22 點第四款立法原意『如附件: 1.本案提供法定空地之開放廣場面積為 935.28 ㎡,此面積 1. 詳 事 業 計 畫
(三)第 2 點:增設 500 平方公尺法定空地為申請人申請山坡地建築 不含退縮人行步道面積且未申請都市更新獎勵,故本案 P10-11
物高度放寬所應盡之義務,不得與土管規定退縮部分及相關獎勵(「實 並無申請獎勵重複計算情形。
施都市計劃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開放空間、共通性土管之都市防
災及其他相關因退縮取得獎勵性質等項目)』本案得否申請獎勵重複
二 工務局 計算,請 貴處協助惠予釐清?
(書面意見) 2.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建造執 2.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建造執照,其法規之適用依都市 2. -
照,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惟,本案 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依規定辦理,係以擬定都市更
係採 100 年 1 月 17 日「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法規之適用有從優從新之保障
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檢討設計,擬定都市更新 原則,故該二者法令自得分別適用。
事業計畫報核日(97 年 4 月 30 日)與土管適用日有異,請 貴處協
助釐二者法令得否分別適用?
1. 關於更新單元北側道路用地劃出更新範圍外是否合理,因涉及更新 1. 遵照辦理,並已於 101 年 10 月 25 日寄發重新計算土地 1. 詳事業計畫 P
基地完整性、進出動線規劃及其他私地主權益,擬尊重委員會討論 權值結果及選配通知予財政局,財政局亦已於 101 年 附錄-78
後之決議,倘確認變更範圍,後續應重新計算市有土地權值,並辦 11 月 8 日北財開字第 1012888309 號函回覆實施者重新
三 新北市政府財 理選配作業。 選配結果。 2. 詳 事 業 計 畫
政局 2. 計畫書第 13-3 頁表 13-2 更新單元新北市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方式 2. 已刪除。 P13-3
說明表,因該 4 筆市有土地已確認以分配更新後房地方式參與,且
目前並未受理承租、承購案,表內所述依「新北市市有不動產參加
都市更新處理原則」第 10 點第 4 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請予以刪
除。
財政部國有財 1. 有關本案更新單元範圍由原先 38 筆土地調整為 30 筆土地乙節,其中 1. 敬悉。 1. -
產局臺灣北區 有關陳情人陳情將私有土地排除之部分,本處尊重,惟因排除更新單
四 元之已開闢計畫道路範圍涉及本局經管同段 822-3 等 4 筆國有持分道
辦事處 路用地(抵稅地),本處前已表達本案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處理方
綜-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