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My FlipBook
P. 39
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四)本案國有土地處理方式仍請國有財產局確認,至屬公共設施用地部 (四)
(四) 詳事業計畫
分,得否採容積移轉依內政部函釋令處理。 P13-3、P19-1
1.遵照辦理。 及 P 附錄-26
2. 依 98 年 12 月 25 日 國 有 財 產 局 台 財 產 北 改 字 第
09800334581 號函辦理,詳下表:(依第六次專案小組版
修正因排除北側已開闢道路用地 8 筆土地,故本案調整國
有土地為 383.1931 ㎡)
編 地號 面積 持分範圍 持分面積(㎡) 區土地使用分國有土地參與更新方式
號 (㎡)
1 820 193.01 1/1 193.0100 住宅區四 依 9812 5 國產局申請
2 925-1 69.99 1/1 69.9900 住宅區四 分配建物車位書函,參
與權利變換分配。
3 820-3 24.30 1/1 24.3000 道路用地 依 981225 國產局來函
及 98 年 8 月 14 日第 36
次都市更新委員會決議
辦理,督請需地機關依
4 820-5 11.59 1/1 11.5900 人地行步道用地撥規用定機。關向此可國產無2 局償筆辦撥土用理地,無屬故償需
不列入更新前土地權利
價值及公共設施負擔用
地。
5 823-1 284.50 1/15 18.9667 道路用 依 981225 國產局來函
領取更新前土地價值現
四 結論 都市更 6 828-1 577.66 3507/5000040.5171 金補償 願,其比照私有
新 人行步道用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用
地 地以容積移轉估價結
果,列入權利變換更新
7 909-1 372.29 1/15 2 .8193 道路用地 前土地權利價值並領取
現金補償。
合計 83.1931
另 99 年 1 月 21 日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北城事字第
0990058369 號函表示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工養一字第
0990028629 號函同意辦理 820-3、820-5 地號等 2 筆土地撥
用事宜。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101 年 11 月 19 日台財產北改字地
10100297841 號函內容修正報告書內容) (五)
3.依上開來函,督請需地機關依規定向國產局辦理撥用。 1.詳事業計畫
(五)都市設計或景觀設計 (五) P11-3
1.有關人車動線設計原則乙節,請依書圖範本規定檢附人車動線規劃示意 1.已檢附。 2.詳事業計畫
圖。 P12-9、P12-25
2.景觀植栽設計構想(詳報告書 P.87):有關更新審議原則規定喬木覆土深 2.已檢附。 至 P12-31
度至少達 1.2 公尺,請依審議原則確實檢討修正並附具尺寸圖說。 (六)詳事業計
(六)拆遷安置計畫 (六)原編列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已刪除。 畫 P15-7
本案無合法建物,僅有之其他土地改良物於辦理公展前業已拆除,其他土
綜- 34
(四)本案國有土地處理方式仍請國有財產局確認,至屬公共設施用地部 (四)
(四) 詳事業計畫
分,得否採容積移轉依內政部函釋令處理。 P13-3、P19-1
1.遵照辦理。 及 P 附錄-26
2. 依 98 年 12 月 25 日 國 有 財 產 局 台 財 產 北 改 字 第
09800334581 號函辦理,詳下表:(依第六次專案小組版
修正因排除北側已開闢道路用地 8 筆土地,故本案調整國
有土地為 383.1931 ㎡)
編 地號 面積 持分範圍 持分面積(㎡) 區土地使用分國有土地參與更新方式
號 (㎡)
1 820 193.01 1/1 193.0100 住宅區四 依 9812 5 國產局申請
2 925-1 69.99 1/1 69.9900 住宅區四 分配建物車位書函,參
與權利變換分配。
3 820-3 24.30 1/1 24.3000 道路用地 依 981225 國產局來函
及 98 年 8 月 14 日第 36
次都市更新委員會決議
辦理,督請需地機關依
4 820-5 11.59 1/1 11.5900 人地行步道用地撥規用定機。關向此可國產無2 局償筆辦撥土用理地,無屬故償需
不列入更新前土地權利
價值及公共設施負擔用
地。
5 823-1 284.50 1/15 18.9667 道路用 依 981225 國產局來函
領取更新前土地價值現
四 結論 都市更 6 828-1 577.66 3507/5000040.5171 金補償 願,其比照私有
新 人行步道用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用
地 地以容積移轉估價結
果,列入權利變換更新
7 909-1 372.29 1/15 2 .8193 道路用地 前土地權利價值並領取
現金補償。
合計 83.1931
另 99 年 1 月 21 日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北城事字第
0990058369 號函表示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工養一字第
0990028629 號函同意辦理 820-3、820-5 地號等 2 筆土地撥
用事宜。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101 年 11 月 19 日台財產北改字地
10100297841 號函內容修正報告書內容) (五)
3.依上開來函,督請需地機關依規定向國產局辦理撥用。 1.詳事業計畫
(五)都市設計或景觀設計 (五) P11-3
1.有關人車動線設計原則乙節,請依書圖範本規定檢附人車動線規劃示意 1.已檢附。 2.詳事業計畫
圖。 P12-9、P12-25
2.景觀植栽設計構想(詳報告書 P.87):有關更新審議原則規定喬木覆土深 2.已檢附。 至 P12-31
度至少達 1.2 公尺,請依審議原則確實檢討修正並附具尺寸圖說。 (六)詳事業計
(六)拆遷安置計畫 (六)原編列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已刪除。 畫 P15-7
本案無合法建物,僅有之其他土地改良物於辦理公展前業已拆除,其他土
綜-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