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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 819 地號等 3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第二次都更及都設聯審暨坡審諮詢專案小組會議意見回應綜理表

開會時間:98 年 03 月 20 日

項次 單位 意見內容 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 參考頁次

1.本局經管國有土地處理方式,本處前以 98 年 2 月 26 日台財產北改字 1.遵照辦理。 詳事業計畫
P13-3、
第 09700308422 號函:「…查案內本局經管 820、925-1 地號等 2 筆國 2.依 98 年 12 月 25 日國有財產局台財產北改字第 09800334581 號 P19-1 及 P
附錄-26
有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面積合計 263 ㎡,占更新單元總 函辦理,詳下表:(依第六次專案小組版修正因排除北側已開闢

面積未達 1/4,依財政部 98 年 1 月 10 日令修正發布之處理原則第 7 道路用地 8 筆土地,故本案調整國有土地為 383.1931 ㎡)

點第 2 項規定,得以事業計畫核定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7 條第 3 項第 編號 地號 面積 持分範圍 持分面積(㎡) 土地使用分區 國有土地參與更新方式
(㎡)

4 款規定讓售予貴公司;惟倘貴公司未出具切結書或不預繳承購保證 1 820 193.01 1/1 193.0100 住宅區四 依 981225 國產局申請分配
1/1 69.9900
金者,將依處理原則第 8 點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以參與分配方式處理。 2 925-1 69.99 1/1 24.3000 住宅區四 建物車位書函,參與權利變
換分配。
1/1 11.5900
另案內同段 820-3、820-5 地號土地現況非屬指定有案之既成道路;案 3 820-3 24.30 道路用地 依 981225 國產局來函及 98

年 8 月 14 日第 3 次都市更

內同段 822-3、822-6、822-7、823-1、826、828-1、909-1 地號等 7 新委員會決議辦理,督請需

筆國有(持分)道路用地係因抵稅而登記為國有,將以領取現金補償方 地機關依 定向國產局辦理

4 820-5 11.59 人行步道用地 無償撥 。此 2 筆土地屬需

式處理,貴公司於旨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載明前述 地機關可無償撥用,故不列

國有土地之處理方式。」 入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及

財政部國有財 公共設施負擔用地。
產局(書面意
一 2.另查該公司業於 98 年 3 月 19 日至本處預繳承購同段 820、925-1 地號 5 823-1 284.50 1/15 18.96 7 道路用地 依 981225 國產局來函領取
6 828-1 577.66 更新前土地 值現金補償意
見) 國有土地之保證金並出具切結書在案。 7 909-1 372.29
願,其比照私有道路用地及

3507/50 0040.5171 人行步道用地 人行步道用地以容積移轉

估價結果,列入權利變換更

1/15 24.8193 道路用地 新前土地權利價值並領取
現金補償。

合計 383.1931

另 99 年 1 月 21 日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北城事字第 0990058369
號函表示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工養一字第 0990028629 號函同
意辦理 820-3、820-5 地號等 2 筆土地撥用事宜。
3.依上開來函,督請需地機關依規定向國產局辦理撥用。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101 年 11 月 19 日台財產北改字地
10100297841 號函內容修正報告書內容)

本案係屬山坡地建築,且竹圍地區依現行都市計畫並無建築高度特別規

城鄉局綜合規 定,因此回歸建築技術規則第 268 條規定。惟目前竹圍地區有三個工業 本案依 100.1.17 發布實施「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土地 詳事業計畫
劃科 P6-3、P6-4
二 區變更案,於細部計畫中載明在安全無虞下可以突破建築技術規則之規 使用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第 22 條規定檢討,

定並在一百公尺以下建築。針對高度放寬部分,淡水竹圍地區正進行第 符合高度放寬(樓層應在 30 層以下且高度在 100 公尺以下)規定。

三次通盤檢討,尚未有既定的一個方向。

綜-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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